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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时间不同
拿到的赔偿金也不同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解决方法

2023.02.21

  《交通安全法》针对不同的交通事故情形,相应规定了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三种方式,即当事人进行自行和解、申请(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自行和解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自行和解途径予以解决,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对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种情形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如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听候处理的义务。二是基本事实清楚。此类交通事故成因和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可。如果事故发生原因比较复杂,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原因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存在争议,则需要及时报案,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处理。

  2.行政调解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依照上述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不再是主动、积极的行政职权行为,而是依当事人申请而为的被动行政行为,非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提交书面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启动调解程序。同时,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换言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调解,已不再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有权在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进行自由选择。

  3.民事诉讼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未共同提交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书面申请,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处理;二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提交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书面申请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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