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和解技巧
一、和解的定义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如果有和解的可能,为了不耽误时间,大多数双方都会选择和解解决。和解即各方当事人通过私下协商的途径对赔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确认,并签订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即视为争端完全解决,也就是说,和解=快速获得赔偿。
二、和解技巧
相信每一个第一次遭遇事故的人,在车主第一时间垫付医药费,甚至主动给受害人一笔精神损失费的情况下,受害人就会认为对方是好人,心存感激。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事实上,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受害人最高享有15个法定的赔偿项目,并不止医疗费一项。所以,并不是车主为受害人垫付了医药费,受害人就应当接受和解。本章节分别整理了8种适合和解的情形,和不适合和解的情形,给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适合和解的情形:
1、对方主动承担全部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明确表示希望“和解”并提出具体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
2、受害人伤情轻微,构不成伤残等级的;
3、经过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的;
4、受害方也有责任,但对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可以就医疗费部分进行和解;
5、对方无保险,但明确表示愿意赔偿;
6、对方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希望在法定赔偿标准之外给予补偿的;
7、城镇户口,死亡或者伤情单一,无父母子女;
8、对方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不适合和解的情形:
1、住院期间肇事方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的;
2、车主单位是国营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
3、伤残等级属于可评可不评,或者可高可低;
4、农村户口,但是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
5、上有老(父母亲),下有小(未成年子女);
6、肇事方逃匿或肇事方短期内(1年)者转移财产;没有财产赔偿的;
7、伤情严重,需要安装假肢;或者存在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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