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各式各样的机动车不再是生活的奢侈品,而是成为了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也大幅增加,如何有效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成为了人们十分关切的话题。澜沧法院对症下药,着力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新模式,打造多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新格局。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解决途径
(一)协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害而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拍照、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可以即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
(二)保险理赔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妥善保护好现场,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在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调解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调解(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1.人民调解: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贯彻交通事故处理利民便民原则的表现,同时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赔偿问题讲明讲透,可以减少可能的诉讼甚至是影响稳定的某些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有反复协商、争辩的过程。人民调解员的专职专用,改变了原来由事故处理民警兼顾调解工作的局面,既减轻了民警的工作压力,又提高了调解质量,有利于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同时,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费时、费力、费钱。人民调解员可以利用辖区各地的人民司法调解系统,结合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所掌握的当事各方具体情况,更好地协调解决损害赔偿调解问题,最大程度地简化矛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
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取费用,既能方便群众、降低维权成本,又能节约宝贵的司法和行政资源,能够彰显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具有快捷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仲裁的充分自愿原则,能在宽松的环境下,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方式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作为一项具有诸多优势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调解已成为部分地区及双方当事人乐于尝试和接受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新途径、新方式。仲裁调解将大量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也充分证明仲裁调解对于建立多元化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是必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法制循序渐进发展及法制现代化的实现;二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法院的压力;三是为当事人提供实现正义、获致救济的多元途径;四是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以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3.行政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各方的合理诉求得到实现,且减少了事故当事人索赔成本,减少了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的繁琐和群众恶意投诉,恶意信访、互骂互殴等不良行为发生,消除矛盾纠纷促和谐,让事故调解充满人情味。
(四)诉讼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收到案件后,登记立案前,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可进行诉前委派调解、多元化解。
所谓多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纠纷化解途径,形成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纠纷化解机制,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为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更快、更便捷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澜沧法院积极探索,依托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联合县交警大队,实现了诉前调解、保险理赔、诉讼服务无缝衔接,避免了当事人在公安、保险、法院等部门之间“多点多线”奔波,有效缓解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时间长、纠纷化解程序繁琐等问题,同时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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