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能算工伤吗?
单位或企业都有上下班时间的规定,有些人可能会违反规定提前下班。那么员工未告知单位提前下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成立工伤呢?下面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程某是某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2月一天,申某完成工作任务后,因家里有事,提前40分钟下班。程某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程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人社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程某所在公司认为,程某作为公司关键、重要安全岗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提前40分钟擅离岗位,并不属于在合理时间上下班,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缺乏依据。
另外,程某作为重要安全岗位的工作人员擅离岗位,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员工因自身过错和损害公司利益反而获益,显然对公司严重不公平。
据此,公司认为程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认定,程某虽提前40分钟下班,但依旧属于在回家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构成工伤。
【专家评析】
提前40分钟下班,还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所说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适当的早于或迟于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程某是否构成早退,涉及的是职工是否违反公司的考勤纪律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司职工管理等问题,不能因此改变“下班途中”的基本属性。
也就是说,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就像本案的程某,虽然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不影响“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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