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不能用等同赔偿原则来衡量。不是补偿越多越好,也不是补偿越少越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坚持一定的原则,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手段、场合、行为等。侵权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认知态度和对恢复受害人权益的态度、获利情况、经济状况以及侵权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2.至于侵权造成的后果,要考虑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会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如果影响严重,赔偿金额应该比较高。损害也应根据受害者的受伤情况进行评估。等级越高,补偿金额越高。相反,赔偿金额很低。如有植物人、瘫痪、母胎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应视为特例。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人缘、性别、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同时,赔偿义务人是自然人、单位或者法人,赔偿能力和判决后执行的可能性均予以考虑。
4.双方的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如果推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和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确认函中认定的事故双方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目前,中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为贫困地区的精神损害支付一定的赔偿,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精神创伤,也起到惩罚和教育施暴者的作用。但在经济发达地区,要发挥上述作用,需要付出数倍或十倍以上的金额。因此,上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也应作为考虑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要综合事故的后果、责任大小、赔偿能力来认定。前者事故的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以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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