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挤成瘫痪,地铁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很多人会选择乘坐地铁上下班,但地铁有方便快捷这些优点外,还存在风险。近日,一乘客因被挤撞致四肢瘫痪,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乘客被挤成瘫痪,地铁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5日7时许,55岁的王涛在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准备乘车。因候车乘客较多、站台拥挤,在车门打开的瞬间,后排乘客快速向前上车,将站在前排的他挤进车厢,致其飞出撞到对侧车门并昏迷。王涛称,他醒来后听到车厢内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但一直没人上前。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他才被地铁管理人员抬出站。
抢救治疗5天后,王涛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后经诊断为颈髓震荡损伤,致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
由于事发时人流量太大,无法找到直接将其撞伤的侵权人,王涛认为,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故起诉地铁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地铁运营公司、地铁运营一分公司共同辩称,地铁公司并非侵权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通过原告描述的受伤过程可以看出,在此次受伤事件中,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原告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被告并不是实际侵权人,导致原告受伤的其他侵权行为人没有依法追加。”
被告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车人多,为了争抢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侵权责任人推搡才导致事件发生。
从医院的确诊病历等也可以看出,原告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
此外,被告单位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险,并且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就医疗费赔偿事宜提出解决方案,是原告主动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再次起诉到法院,故其诉求应该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涛在地铁天通苑北站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其主观并无过错。
事故发生于地铁站内上车处,且属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故王涛之受伤虽非二被告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保障措施。而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综合全案证据及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为20%。
王涛遭受损害所致损失数额及自身疾病对本次受伤所致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考虑到王涛本身对其致害并无过错,法院综合认定其自身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20%。综上所述,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赔偿王涛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乘客被挤成瘫痪,地铁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受伤并非地铁公司直接导致,但是地铁公司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地铁公司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补充责任。
律师提醒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补充责任并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而是限制在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之内。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认真考量,并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倘若公共场所管理人对于受侵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则该管理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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