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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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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办案心得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欧曼牌半挂牵引车行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胜利南路时,与被害人安某某驾驶的长城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安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安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日,被告人郭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扣留,2015年6月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因被告人郭某某是沈阳人,信息沟通不便,直到2015年6月底,郭某某的家属才与本律师沟通代理事宜,并于7月20日办理了委托手续,此时案件已经从侦查(公安)、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进入到审判(法院)阶段。接受委托后,留给律师的时间已经不多,律师立即开展相应工作。


[案情分析]


通过会见被告人及阅读案卷,作如下分析:


1、、对被告人郭某某有利的情况


①被告人郭某某存在自首情节,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相关规定 ,量刑时可以减轻基准型的30%左右。


②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122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1万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合计111万元,如果不存在免责情节,保险就已经足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③被告人郭某某是单位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侵害,理应由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单位在北京物流领域实力相对雄厚,具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的赔偿能够得到保障。


④肇事车辆估价能够达到25万元,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被害人亲属的利益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⑤被害人安某某属于醉酒驾驶,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


⑥被害人的亲属已经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并未将被告人作为被告起诉,被告人仅仅需要解决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一心解决刑事方面的问题即可,不必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头平衡,解决问题相对容易。


⑦被害人的亲属聘请了律师代理刑事诉讼和单独的民事诉讼,与对方律师沟通相对与被害人的亲属沟通更好一些。


2、对被告人郭某某不利的情况


①肇事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将挂车从11米长改装成33米长,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之规定 ,非法改装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序显著增加的,如未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则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则可以拒赔。如果保险公司拒赔且其主张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受害人的亲属就得不到足够赔偿,在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的难度加大。


②被告人郭某某的单位远在北京,律师与其单位领导多次沟通后,单位领导拒绝出面协商赔偿事宜,答复按法律程序办理,不利于下一步的协商。


③目前,被害人的亲属在赔偿方面要求较高。


总体来说,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比较多,如果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判处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案件进展]


律师立即了解肇事车辆的非法改装是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经过与被告人单位领导沟通,得知被告人单位一年在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所交的保险费就达到了三百万,双方合作关系已经很多年,保险公司全部拒赔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单位为该车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保险公司对车辆改装情况是了解的,非法改装是在投保前,而非投保后,不适用商业三者险中免责条款。


律师及时将了解的上述情况告知对方代理律师,由对方代理律师转达给被害人的亲属,使他们心里有底。同时,主动前往宣化与对方律师沟通协调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亲属补偿以及取得其谅解的事宜。在双方律师、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第一次开庭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被告人亲属向被告人亲属支付了补偿金6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为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奠定了基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为判处缓刑创造条件,指导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告人当地司法局沟通联系,由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及时由被告人亲属提供保证人及保证金,解决了判决后上诉期间的取保候审问题,使被告人在判决下达之日就能结束羁押,回归社会。


[判决结果]


2015年10月8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目前,被告人已经被释放,结束羁押进入缓刑考验,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律师所做的工作及法院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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