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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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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其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 金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谭某与金某发生交通事故,金某已年满 70 周岁,但其提交证据证明受伤前有稳定收入且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法院据此支持了金某的误工费赔偿请求,充分尊重和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金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支持金某误工费赔偿请求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损害填补原则


  • 原则释义:该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全面、充分的填补,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
  • 在本案中的体现: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了收入减少的损失。这种收入减少是由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按照损害填补原则,侵权人应当对金某的这一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因误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使金某的经济状况尽可能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水平。

平等原则


  • 原则释义:平等原则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不论其年龄、性别、职业等身份因素如何。
  • 在本案中的体现:尽管金某已年满 70 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他在受伤前仍有稳定收入,具备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从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与其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无本质区别,都应当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不应因其年龄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合理的差别对待124.

因果关系认定


  • 原则释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 在本案中的体现:金某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受伤前有稳定收入,而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其无法继续工作,从而产生了误工损失。这一事实清晰地表明了谭某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与金某的误工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这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谭某作为侵权人应当对金某的误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

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与劳动权利保护


  • 原则释义: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其行为,包括选择是否继续劳动以及从事何种劳动等。同时,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只要其劳动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获得的合法收入就应当受到认可和保护。
  • 在本案中的体现:金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他依然有权利选择继续通过劳动获取收入,这是其行使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的体现。其因劳动而获得的稳定收入属于合法权益范畴,受到法律保护。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行使这一劳动权利,进而造成收入减少,法律应当对其误工损失予以赔偿,以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和意思自治权利3.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一规定并未对受害人的年龄作出限制,为超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中,金某能够证明自己受伤前有稳定收入以及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完全符合该条规定中关于误工费赔偿的条件,因此法院据此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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