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信受理案件: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整理
周薇薇与邢长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整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薇薇因与被告邢长海、被告张行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人保运城分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三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薇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宇、被告邢长海与被告张行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到庭,被告人保运城分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故经过
2023 年 8 月 23 日 9 时 59 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太玉园集市内,被告邢长海驾驶车牌号为京 BJ2G05 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原告周薇薇由东向西步行。在此过程中,被告邢长海车左后侧与原告周薇薇手推车左后侧接触,随后将原告周薇薇带倒,致使原告周薇薇受伤,从而引发此次交通事故。
三、责任认定
交管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邢长海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周薇薇无责任。
四、原告损失及诉求
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周薇薇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周薇薇左侧第 3 - 8 肋骨骨折、胸骨骨折。
诉讼请求:原告周薇薇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 4272.52 元、残疾赔偿金 124110 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10000 元、营养费 3000 元、护理费 11360 元、鉴定费 44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220 元、交通费 705 元,合计 158067.52 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被告情况及原告主张理由
被告邢长海无证驾驶涉案摩托车,该摩托车为被告张行磊所有。被告张行磊未给摩托车缴纳保险,且将摩托车借给无证的邢长海驾驶,存在过错。原告周薇薇因医疗费问题与邢长海沟通时,邢长海态度恶劣且坚决不予支付。基于上述情况,原告要求被告邢长海和张行磊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而被告人保运城分公司作为可能涉及的保险责任方,也被列为被告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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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定内容来看,原告周薇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宇参与案件。王富宇律师在案件中可能承担了以下职责:
前期沟通与证据收集:接受周薇薇委托后,与周薇薇深入沟通事故详情,协助其整理、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类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鉴定报告等,为后续诉讼做充分准备。
确定诉讼策略与起草文书: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及案件事实,分析案件法律关系,确定向被告邢长海、张行磊及人保运城分公司主张赔偿的诉讼策略,并起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等法律文书,明确要求被告赔偿周薇薇各项损失合计 158067.52 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参与庭审: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代表周薇薇出庭,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原告主张的理由,出示证据以支持周薇薇的各项诉求,并与被告邢长海、张行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法庭辩论,维护周薇薇的合法权益。
被告邢长海与被告张行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同样在庭审中为被告进行答辩,针对原告主张,从事实认定、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抗辩意见,维护被告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