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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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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的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一般原则: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如果伤情稳定,也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特殊情况:

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等,可在损伤后 3 个月内进行鉴定。

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等情况: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等,至少在损伤 3 个月后进行鉴定。

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至少在损伤 6 个月后进行鉴定。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延长。

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至少在损伤 9 个月后进行鉴定。

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至少在损伤后 12 个月后进行鉴定。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 2 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存在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因年龄(60 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此外,如果是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周期通常设定为 30 天,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需从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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