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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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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赔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事故经过

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谢先生与李先生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经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谢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谢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维修期间车辆无法正常营运,从而产生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谢先生将李先生、李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停运损失51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先生停运损失4600元。


  谢先生诉称,其依法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运营。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不能行驶,遂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从而产生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认可。投保人在电子投保时必须为本人实名投保,投保过程中应当已阅读保险合同,而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谢先生主张的车辆停驶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应由侵权人李先生承担。


  李先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先生从事网约车运营,并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有网约车运营主体资格,有权就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关于赔偿主体,保险公司虽抗辩主张谢先生的主张为间接损失,李先生在电子投保时必须为本人实名投保,投保过程中应当已阅读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车辆停驶停运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但李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向李先生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对谢先生主张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合谢先生提交的车辆维修工单及结算单、网约车运营收入流水明细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谢先生赔付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46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约车平台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机选择加入网约车阵营,网约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问题,亦备受网约车车主关注。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导致的网约车停运损失能否主张、向谁主张、如何主张赔偿的问题。


  一、网约车主张营运损失应以依法取得营运资格为前提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当事人向侵权人主张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网约车的依法经营是指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如私家车并未取得网约车双证擅自用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此时停运损失的主张不能支持。


  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的,需举证证明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对于可否在商业险中进行赔付,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承担对其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抗辩主张保险合同系李先生实名签署,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并未提交如说明视频、音频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谢先生的停运损失。


  三、主张停运损失的金额需与实际损失相符


  关于停运损失赔偿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停运时间、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平均营运收入证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故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的,应注意保存好维修单据、营运台账等证据。部分网约车平台仅可留存三个月内的收入记录,网约车司机需及时保存平台收入记录或提交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据。


  本案中,法院结合谢先生提交的自从事网约车运营以来的银行流水,以及车辆维修单体现的停运天数等证据,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赔付其停运损失4600元。


二、法院判决要点 

 (一)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谢先生赔付停运损失4600 元。


(二)裁判依据


主体资格合法谢先生提交双证证明网约车运营资质,根据《民法典》第 1184 条,有权主张 “经营性活动车辆因停运产生的合理损失”。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抗辩 “间接损失不赔”,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李先生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 17 条)。

电子投保时的 “实名签署” 不能替代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

损失金额认定法院结合维修工单(停运天数)、网约车收入流水明细,综合认定合理损失为 4600 元(低于主张的 5100 元)。


三、法官说法:网约车停运损失索赔三大关键


(一)营运资格是索赔前提


有效条件: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缺一不可。

法律后果:无证网约车属 “非法营运”,停运损失主张不予支持(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9 条)。


(二)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间接损失的赔付规则

交强险不赔间接损失,商业险赔付需看条款效力。

保险公司需提供书面说明、音频视频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停运损失不赔”,否则条款无效。

实务举证难点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 “实名投保” 为由抗辩,但未提交提示说明的具体证据,故承担败诉后果。


(三)损失金额需以证据支撑


关键证据:

维修单据(证明停运时间);

平台收入流水、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日均营运收入);

同行业平均收入标准(若流水不全时参考)。

举证时效:部分平台仅保存 3 个月收入记录,司机需及时下载留存。


四、实务操作建议

事故发生后:

立即固定维修工单、停运天数证明;

导出事故前 3-6 个月的网约车收入流水。

诉讼策略:

若保险公司拒赔,重点审查其是否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无证网约车切勿主张停运损失,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行业合规提示:

未取得双证的网约车司机,建议尽快办理资质,避免事故后无法索赔营运损失。

案例启示:本案明确了网约车停运损失的索赔要件,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尽到实质提示义务,而司机需以合法营运资质和充分证据支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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