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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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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饮共行后的悲剧:北京石景山法院判析事故责任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2024 年,小明与小涛等人聚餐并饮用白酒,结束后小明与小涛一同打车前往小涛家。车辆行至小区门口,保安登记时,小明自行从后门下车,小涛未制止,登记后车辆驶入小区。保安返回岗亭后发现小明躺在马路上,虽有靠近等行为但未有效处置,随后小明被驶出小区的车辆撞倒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小明和事故车辆为同等责任,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及 50% 责任的三责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北京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的死亡系多因一果。物业公司作为安保服务提供者,保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小明之死负有一定责任。小涛与小明共同离开并回到其住处,对醉酒后的小明有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因无证据证明其他同饮人存在过错,故其他同饮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涛承担原告未获得赔偿部分的 20% 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北京,同饮者同乘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通常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可能涉及事故车辆驾驶人、同饮者、物业公司等多方责任。以下是具体分析:

事故车辆驾驶人:若经交警认定,事故是由其违反交通规则等原因造成,如超速、未按规定让行等,那么事故车辆驾驶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车辆若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

同饮者:同饮者与醉酒者一同乘车回家,对醉酒者产生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若同饮者未履行该义务,导致醉酒者在下车后处于危险状态并发生交通事故,同饮者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小明与小涛共同饮酒后一起打车回小涛家,小明在小区门口下车躺在马路上,小涛未制止,最终小明被其他车辆撞伤致死,法院判决小涛承担未获赔偿部分 20% 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若事故发生在小区内或小区门口等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物业公司作为安保服务提供者,若其工作人员发现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保安发现有人倒在小区车辆出入口未予理会,物业公司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就被判承担了 10% 的赔偿责任。

醉酒者自身: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若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身体状态、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有所认知,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如在上述案例中,小明和事故车辆为同等责任,需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此外,若存在好意同乘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解读:同饮者责任边界与多方过错认定的法律逻辑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 “多因一果” 侵权纠纷,涉及共同饮酒后同乘者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的划分。从法律角度可拆解为以下核心要点:

一、同饮者的 “注意义务”:并非 “同饮即担责”,而是 “特定场景下的合理照顾”

义务来源:

共同饮酒本身属于社交情谊行为,法律一般不直接干预,但当同饮者处于醉酒状态、行为能力受限,且同饮者与醉酒者形成 “共同护送”“同乘前往特定地点” 等关联关系时,法律会赋予同饮者临时照顾、提醒、救助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源于对他人人身安全的合理关照,避免因醉酒导致危险扩大。

小涛为何担责?

案例中,小涛与小明共同饮酒后同乘出租车返回小涛家,双方已形成 “护送关系”—— 小涛明知小明饮酒,且目的地是自己家,对小明的安全负有 “最后一公里” 的保障责任。当小明在小区门口擅自下车时,小涛未制止、未查看其状态便让车辆驶入小区,属于 **“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放任了醉酒的小明处于马路这一危险环境,因此需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同饮者为何免责?

法院认定其他同饮者无责,核心在于 **“无过错证据”**:无证据证明他们存在强行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且已知晓小明由小涛护送回家,无需再承担额外照顾义务。这意味着,同饮者的责任并非 “连坐”,而是取决于其是否直接实施了过错行为(如劝酒)或是否负有特定照顾义务(如同乘护送)。

二、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发现危险后应采取有效措施”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车辆出入口等风险较高的区域。

案例中,保安发现小明躺在马路上后,仅 “靠近、沟通、指认”,未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如将其移至安全区域、联系家属或报警),属于 “消极不作为”。这种不作为导致小明长时间处于危险状态,最终被驶出车辆撞击,因此物业公司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法院判赔 10%)。

若保安及时将小明移至路边或报警,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此时物业公司或可免责。

三、受害人自身过错:成年人对饮酒风险的 “自我担责”

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险,且在醉酒后擅自下车、躺卧马路,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属于 **“重大过失”**。交警认定其与事故车辆负同等责任,法院也明确其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这也是最终责任划分中,小涛和物业公司仅承担部分责任(合计 30%)的重要原因 —— 受害人自身过错会依法减轻他人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饮酒社交中的 “责任红线”

同饮者注意事项:

避免强行劝酒、灌酒,对酒量差或身体不适者及时劝阻;

若护送醉酒者回家,需确保其安全抵达目的地,中途不得放任其处于危险环境(如马路、水边等);

若醉酒者状态极差,应联系其家属或报警,而非简单 “交予他人”。

管理者注意事项:

公共场所管理者(如物业、酒店、餐馆)发现醉酒者、流浪者等处于危险状态时,应主动采取合理措施(如救助、警示、报警),避免因 “不作为” 担责。

个人层面:

饮酒需适度,醉酒后应寻求可靠人员陪同,切勿独自行动或进入危险区域,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

综上,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核心是 **“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谁的行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危险发生,谁就需在过错范围内担责。这一判决既明确了社交行为中的法律边界,也警示公众:饮酒虽自由,安全需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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