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期兼职遇车祸:律师在误工费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核心作用
大学生在暑期兼职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休学,能否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安徽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万余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校大学生周某利用暑假期间在其老家的村委会勤工俭学。2024年7月7日下班途中,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周某眼部受伤、骨盆骨折、右拇指损伤、左肩部损伤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19天。经司法鉴定,周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系徐某,该车在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3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周某于2024年9月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
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5.8万余元,由安徽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某保险公司对周某提出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提出异议,认为周某是在校大学生,无固定收入,且未达伤残标准,不应支持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损失应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及有无收入作为评判标准,与受害者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无关。赔偿根据在于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是否降低,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情况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即应以受害人因遭受侵权造成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而导致的收入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计算。虽然周某是在校大学生,但根据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用工考勤表,足以证实其暑期在当地村委会务工的事实。结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误工期鉴定结论和暑假通常为2个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周某误工费6000元。周某虽未达伤残等级,但因多处骨折和损伤导致其休学一年,对其学业和未来就业都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上的痛苦客观存在。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安徽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误工费争议突破策略
- 用工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勤工俭学证明、考勤表等直接证实务工事实;
- 收入参照:若未明确薪酬标准,可提供当地同类兼职薪酬水平、村委会同工同酬凭证,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平均工资;
- 误工关联性证据:司法鉴定误工期报告与暑假时间重叠的说明,证明事故直接导致兼职收入中断。
- 精神损害抚慰金论证策略
- 伤情影响:提交病历中 “多处骨折、眼部损伤” 等诊断记录,说明康复周期长、日常活动受限;
- 衍生损害:休学证明、学校关于学业进度影响的说明,证实对未来升学、就业的潜在负面影响;
- 精神状态佐证:心理咨询记录、家人证言等,证明事故导致的焦虑、抑郁等精神痛苦。
二、构建闭环证据体系,夯实索赔基础
证据类型 | 关键材料示例 | 证明目的 | 法律依据 |
责任认定证据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 | 锁定黄某全责,明确保险赔偿责任主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 |
损失证明证据 | 医疗费票据、住院清单、休学申请表、误工证明 | 证实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及休学衍生影响 | 《民法典》第 1179 条 |
因果关系证据 | 司法鉴定意见书、主治医生证言 | 关联事故与伤情、误工 / 护理 / 营养期的因果关系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7-10 条 |
三、高效推进理赔程序,应对保险对抗与诉讼程序
- 协商阶段:精准施压促成和解
- 误工费支持先例:援引河南 “临近毕业大学生误工费获赔案” 等类案 ,说明兼职收入属合法误工损失;
- 精神赔偿裁量标准:提交当地法院 “无伤残但有严重影响” 的判决案例(如休学、长期康复等情形),佐证 2000-5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
- 诉讼阶段:攻防结合保障权益
- 一审应对:当庭驳斥保险公司 “身份论” 误区,强调 “灵活就业时代兼职收入的合法性” ,结合司法鉴定与误工证据,争取误工费按实际务工周期(如 2 个月)足额支持;
- 二审救济:若保险公司上诉,律师可重点论证 “休学一年属于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引用《人民法院报》案例解读中 “综合伤情与生活影响” 的裁量标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执行阶段:确保赔偿足额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