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工作场所发生冲突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系某建材公司驾驶员,负责运输工作。2021年7月,朱某某驾驶货车进入公司仓库拉运货物时,与同事宁某某驾驶的货车因会车险些发生碰撞。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后,宁某某持铁棍击打朱某某,朱某某亦持铁锹反击。公安机关查明,二人此前即有矛盾。经司法鉴定,朱某某构成轻伤一级,宁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朱某某向广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双方互殴致伤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朱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工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着重从三方面进行法律论证:
一是因果关系要件分析。认定为工伤的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会车纠纷虽是冲突导火索,但后续互殴行为已超出正常履职范畴,且双方早有积怨,伤害的直接原因是个人矛盾激化,而非履行运输职责必要行为所致。
二是意外性要件判断。“意外伤害”强调不可预见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明知持械斗殴可能造成伤害后果仍主动参与,其对伤害结果具有明确认知,不存在意外性特征。
三是社会价值指引。工作场所冲突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若将因私人恩怨扩大化的暴力冲突纳入工伤保障,将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依法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要旨
(一)基本事实回溯
朱某某与宁某某均为建材公司驾驶员,2021 年 7 月在公司仓库因会车纠纷引发争执,进而持械互殴。朱某某构成轻伤一级,宁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十个月。朱某某以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 为由申请工伤,人社局以 “与履职无直接关联” 驳回,法院最终维持该决定。
(二)裁判核心结论
法院认定朱某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核心理由在于其受伤系 “个人矛盾激化的互殴行为”,而非 “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意外伤害”。
二、法院论证逻辑的三维拆解
(一)因果关系:从 “履职关联” 到 “原因切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需满足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的论证逻辑体现为两层切断:
- 导火索与直接原因的分离:会车纠纷虽属履职相关的 “导火索”,但后续互殴已超出 “处理会车问题” 的合理范畴,转化为独立的暴力冲突。
- 个人积怨的介入阻断:公安机关查明二人 “此前即有矛盾”,该私怨成为伤害的核心诱因,使得履职因素退居次要地位。这与王某案中 “无私人恩怨、伤害直接源于工作争执” 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
(二)意外性:从 “不可预见” 到 “主动参与”
“意外伤害” 的核心是伤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
- 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持铁锹反击可能导致伤害仍主动参与,其对结果具有 “明确认知”,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对 “意外事件” 的界定。
- 此点区别于邢某案中 “被同事蓄意报复泼热油” 的被动受害情形 —— 邢某对伤害无预见且未主动激化矛盾,故被认定为工伤。
(三)价值指引:从 “制度初衷” 到 “行为导向”
法院的论证超越个案本身,指向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
- 排除 “私力救济” 的正当性:若认可互殴致伤为工伤,可能变相鼓励劳动者以暴力解决工作冲突,违背 “合法途径化解纠纷” 的价值导向。
- 坚守制度边界:工伤保险旨在保障 “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而非个人冲突的后果。正如法官提醒所言,“工作中受伤不等于必然构成工伤”。
三、类案对比:工伤认定的关键区分标准
通过朱某某案与同类案例的对比,可清晰梳理裁判边界:
四、实务启示:劳动者与企业的双重应对
(一)劳动者的风险防范要点
- 冲突处理的 “合法路径优先”:遇工作矛盾应通过单位调解、工会协商等途径解决,避免升级为暴力行为。如刘甲案所示,即使因工作争执受伤,若存在 “主动斗殴” 仍可能影响认定。
- 证据留存的关键意识:若被动遭受暴力伤害,需及时报警并固定 “无私人恩怨、伤害与工作相关” 的证据(如监控、同事证言),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二)企业的管理责任强化
- 矛盾排查机制:对员工间的积怨应及时介入疏导,如张某案中,若企业提前排查精神疾病同事的风险,或可避免悲剧发生。
- 法治教育与制度建设:通过培训明确 “工作冲突的合法解决途径”,同时建立高危岗位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减少暴力冲突隐患。
五、结论:工伤认定的 “三阶审查法”
结合本案及类案裁判规则,法院对 “履职暴力伤害” 的认定实则遵循三阶审查逻辑:
- 第一阶:是否存在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的形式要件;
- 第二阶:伤害是否与 “履行工作职责” 存在直接、未被切断的因果关系;
- 第三阶:受害人是否存在 “主动激化冲突、明知风险仍参与” 的过错行为。
朱某某案因在第二阶 “因果关系切断” 和第三阶 “主动过错” 上不符合要求,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逻辑既坚守了法律条文的边界,也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