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团建途中车祸工伤认定案
工伤认定案:小郑为A公司员工。A公司组织员工团建,要求全体参加人员需于上午8时在公司集合,统一乘大巴车出发。活动当天早上6时45分左右,小郑在骑车前往公司集合的路上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小郑受伤住院。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郑对事故不负责任,另一方担全责。
一个月后,A公司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认定小郑因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为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小郑所受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小郑不服,诉至姑苏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郑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其因参加团建活动至公司集合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以上下班为目的是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实质要件,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是上下班途中的时空表现形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本案中,根据团建活动策划流程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小郑是A公司负责发货的仓库工作人员,此次团建主要内容为景区观光游玩、聚餐等,没有安排与工作有关的学习、培训或会议等事项,活动由公司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无论参加与否均不影响工资发放。综上,可以认定本次团建活动属于休闲娱乐性质,与小郑的仓库发货职责无关,其从居住地前往公司并非以上班为目的。
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为人社部门经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等程序作出的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小郑主张自己参加团建活动属于工作原因、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观点,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核心证据体系搭建(契合工伤认定基本要件)
- 团建属性证据:收集 A 公司发布的团建通知(重点标注 “全体参加”“统一集合” 等表述)、与领导的沟通记录(如确认集合时间、地点的聊天截图),证明团建系公司组织而非个人自愿活动;
- 事故事实证据: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小郑无责)、医院诊断证明(注明受伤部位及治疗情况)、事故现场照片或行车记录仪视频(佐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与前往公司集合的路线一致性);
- 劳动关系证据: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证明与 A 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满足工伤认定的主体要件。
- 法律适用初步分析(预判人社部门审查焦点)
- 工作原因界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的适用边界 —— 若团建包含 “工作培训、业务交流” 等内容,可主张为工作原因;若仅为观光、聚餐,需寻找 “间接工作关联”(如增强团队凝聚力以提升后续工作效率)的支撑点;
- 上下班途中排除风险:提示小郑 “前往公司集合参加团建” 与 “日常上下班” 的区别,若公司未将团建纳入 “工作时间延伸”,可能不被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需提前准备反驳理由(如集合地点为公司、活动由公司统一组织,应视为工作时间起点前移)。
- 诉讼前的证据补强与法律论证
- 团建关联性证据:若 A 公司过往团建包含工作内容(如往年团建后发布业务培训总结),收集相关文件;若本次团建通知中提及 “提升团队协作力以优化仓库发货效率”,提交该表述截图,主张团建与小郑 “仓库发货” 职责存在间接关联;
- 员工参与度证据:收集其他员工证言(证明 “全体参加” 虽未强制,但不参加可能影响绩效考核或团队评价),反驳 “A 公司主张的自主决定参加”,强调团建的半强制性,间接证明其与工作的关联性;
- 地方裁判案例参考:检索江苏省内类似案例(如苏州法院曾认定 “包含团队协作目的的团建属工作原因”),作为诉讼中的参考依据,增强主张的说服力。
- 庭审中的核心抗辩要点
- 工作原因的扩大解释:引用上述意见中 “用人单位安排的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主张 “景区观光 + 聚餐” 属于文体活动范畴,且旨在提升团队凝聚力,服务于后续工作开展,应纳入工作原因;
- 时间与路线的合理性:强调小郑 6 时 45 分骑车前往公司,系为配合 8 时集合的团建安排,时间与路线均属 “合理范畴”,虽非日常上下班,但属于 “因工作安排产生的合理出行”,应参照 “上下班途中” 的保护原则;
- 程序合法性审查:若人社部门在调查时未向小郑核实团建细节(如未询问通知内容、参与要求),可主张调查程序不完整,认定事实依据不足,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 败诉后的理性评估与后续建议
- 向交通事故全责方追偿:指导小郑依据《民法典》第 1165 条,向小轿车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提交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等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实现损失弥补;
- 与 A 公司协商补偿:基于 “团建系公司组织” 的事实,协助小郑与 A 公司协商人道主义补偿(如报销部分医疗费、给予带薪休假),虽无法律强制力,但可基于情理争取一定权益。
- 后续工作中的风险防范
- 团建策划时的合规设计
- 活动性质明确:在团建通知中清晰标注 “本次活动为员工福利性休闲娱乐活动,不纳入工作范畴,参与自愿”,避免使用 “提升工作效率”“配合业务开展” 等易与工作关联的表述;
- 风险告知与保险配置:提前向员工告知 “活动期间个人意外需自行通过意外险理赔”,为参与员工统一投保短期意外险,若发生事故,可通过保险分散损失,减少与员工的直接纠纷;
- 活动安排优化:若担心 “集合途中的意外风险”,可将集合地点改至团建目的地(如直接在景区集合),避免员工因前往公司集合产生的出行风险,从源头减少工伤认定争议。
- 工伤认定申请阶段的配合与证据提交
- 客观说明团建性质:在提交的材料中明确 “本次团建无工作培训、业务交流等内容,属休闲娱乐活动,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并附团建通知、活动流程表作为佐证,协助人社部门准确认定活动性质;
- 劳动关系与事故事实区分:清晰界定 “小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 “事故发生于非工作原因的出行”,避免因材料表述模糊导致人社部门误判团建与工作的关联性。
- 诉讼中的立场明确与证据支持
- 提交团建无工作关联的证据:提供活动策划方案(仅含观光、聚餐内容)、员工参与统计(证明部分员工未参加且未影响工资或考核)、过往类似团建记录(均为休闲性质),强化 “团建属非工作活动” 的主张;
- 引用地方政策支持: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中 “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 的规定,主张小郑参加的团建符合该情形,进一步支持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决定;
- 反驳小郑的关联主张:若小郑提出 “不参加影响考核”,提交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证明团建参与度不纳入考核),或提供未参加员工的绩效记录,证明其主张无事实依据。
- 诉讼后的关系修复与合规优化
- 明确活动性质与保障范围:在团建通知中单独列明 “意外保障说明”,告知员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是否有额外意外险,避免员工产生误解;
- 建立风险预案:若员工在团建中发生意外,第一时间协助员工向意外险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明确公司的补偿范围(如人道主义补助的标准),避免纠纷扩大。
- 调查环节的全面性把控
- 多方核实团建细节:除向 A 公司调取活动方案、通知外,还需向小郑及其他参与员工核实 “活动是否强制、是否包含工作内容、不参加的影响”,避免仅依据 A 公司单方陈述认定事实;
- 证据关联性审查:重点审查团建通知中的表述、活动流程与员工岗位职责的关联(如小郑为仓库发货员,团建是否涉及仓库协作相关内容),若存在模糊表述,要求 A 公司补充说明,确保 “工作原因” 认定无争议;
- 地方政策的准确适用:结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区分 “工作关联文体活动” 与 “纯休闲娱乐活动”,对仅含观光、聚餐且无工作目的的团建,明确不纳入工作原因。
- 认定文书的规范撰写
- 事实认定部分:明确 “团建内容为景区观光、聚餐,无工作培训、业务交流等事项,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与小郑仓库发货职责无关”,引用 A 公司提交的活动方案、员工证言等证据;
- 法律适用部分:准确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及江苏省相关意见,说明 “为何不认定为工伤”,避免法律依据模糊导致行政诉讼风险。
- 诉讼前的证据整理与程序自查
- 调查程序证据:提交调查笔录(如向 A 公司、小郑核实的记录)、证据接收清单(证明已收取团建通知、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证明调查程序合法、完整;
- 事实认定证据:汇总 A 公司提供的团建方案、其他员工的书面证言(证明自主参加)、小郑的陈述记录(确认团建无工作内容),形成完整的事实认定链条;
- 法律适用说明:撰写《法律适用意见书》,详细解释为何适用 “休闲娱乐不视为工作原因”,对比本案与 “认定为工伤的团建案例” 的区别,强化不予认定的合理性。
- 庭审中的答辩要点
- 事实认定无争议:强调已多方核实,团建内容确无工作关联,且员工参与具有自主性,小郑主张的 “半强制性” 无证据支持(如无绩效考核关联的书面文件);
- 法律适用准确:依据江苏省地方政策,“纯休闲娱乐类活动不视为工作原因”,本案团建符合该情形,且小郑的出行不属 “上下班途中”(无日常工作属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 程序合法合规:说明调查时已充分听取小郑意见,收集了各方证据,认定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程序瑕疵,请求法院驳回小郑的诉讼请求。
- 证据合规指导
- 地域政策适配
- 争议解决的平衡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