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职工提前8小时通勤工伤认定案
职工提前8个小时去上夜班,途中遭遇车祸,能不能算“上下班途中”?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从事的炉工属于高温、高强度特殊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提前8小时上夜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2012年1月起,张某在宣城某耐磨件公司从事炉工工作。2023年5月3日14时13分,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某小区出发,前往位于郎溪县十字镇的公司上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23年6月5日,某耐磨件公司向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郎溪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郎溪县人社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自行计划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不能视为合理上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不服该认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之一,在于张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此,评判“合理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距离、道路畅通状况、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性能、上班时间等因素。张某长年从事炉工行业,属于高温、高强度特殊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岗位性质决定了其生活作息时间与正常社会作息时间不能同步,不符合人体的自然昼夜节律,更不能以一般白天工作劳动者的规律为标准进行衡量、推导。上班时间是否合理,应根据张某自身工作性质、生活规律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张某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点系在两城,通勤距离42公里,张某的上班时间在晚上10时30分至次日上午8时左右,系夜班,对于夜班工作人员来说需要足够的休息以保证上班的质量,且其交通工具为摩托车,通勤时间为1小时,与驾驶小汽车不同,骑摩托车1小时,体力消耗较大,张某陈述其到单位安排的厂区宿舍内合理安排休息的时间系为了夜间上班不耽误,符合“上下班”为目的。
法院认为,张某从居住地至工作地系沿着318国道行驶,该路段货车、半挂车较多,夜间行驶安全性差,张某提前出发系合理行为。如果苛求张某必须于晚上10点30分上班之前最近的时间上班出行,才能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的要求,张某则可能需要在夜间行驶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显然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和常理,也不安全,不利于对异地劳动者的保护。根据向公司了解的情况,从事炉工夜班的职工夜班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张某具有提前到达公司的工作习惯。张某陈述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饭,饭后适当休息,为夜班工作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具有合理性。张某以上班为目的提前出发到工作地,符合其工作性质及其日常生活惯例,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法院认为,郎溪县人社局关于距离上班时间较长,其到了公司后也有可能再去其他地方的推断,无事实依据。据此,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郎溪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郎溪县人社局就案涉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一审宣判后,郎溪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前8小时上班,明显不属于合理范围内,已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宜认定为“合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二审法院驳回了被上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针对张某(夜班职工):全流程权益主张,破解 “提前通勤” 认定困局
(一)工伤认定申请阶段:证据锚定与风险预判
核心证据体系搭建(直击 “合理时间” 认定要件)
律师会协助张某围绕 “岗位特殊性 - 通勤合理性 - 提前目的正当性” 构建三维证据链,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要求:
岗位属性证据:收集劳动合同(注明 “炉工岗位、夜班制”)、公司出具的《岗位说明书》(标注 “高温作业、22:30 - 次日 8:00 轮班”)、历年工资条(含夜班津贴、高温补贴),证明岗位属高强度特殊工种,作息异于常规;
通勤合理性证据:提交高德 / 百度地图通勤路线截图(标注宣城市区至郎溪县十字镇 42 公里、摩托车耗时约 1 小时)、318 国道交通流量统计(佐证货车密集、夜间通行风险高)、单位宿舍住宿证明(说明提前到达后在宿舍休息的合理性);
目的正当性证据:调取与班组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如 “提前到宿舍休息,夜班有体力” 的沟通)、同岗位职工证言(证明 “炉工普遍提前 3-8 小时到岗休息” 的行业惯例)、公司食堂就餐记录(佐证 “提前到岗吃晚餐” 的陈述)。
法律适用预判(精准把握审查焦点)
结合安徽地方司法实践,律师会提前解析人社部门可能的异议点及应对策略:
时间跨度争议:预判人社局可能以 “提前 8 小时远超常规通勤时间” 为由抗辩,提前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合理时间需结合岗位性质、交通状况综合判断” 的条款,明确 “常规标准不适用于夜班特殊工种”;
自主提前风险:提示张某避免使用 “个人自愿提前” 表述,强化 “为夜班工作储备体力、规避夜间通勤风险” 的工作关联目的,引用安徽高院类似案例(如 “夜班职工提前 5 小时到岗休息属合理时间”)作为参考。
(二)行政诉讼阶段:从一审胜诉到再审翻盘的攻防策略
二审败诉后的证据补强与法律论证
针对二审法院 “超出必要限度” 的认定,律师会协助张某启动再审程序,重点补充三类关键证据:
岗位特殊性强化证据:申请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炉工岗位劳动强度评估报告》(注明 “每班需持续高温作业 10 小时,体力消耗相当于常规岗位 2 倍”)、医院体检记录(证明长期夜班导致睡眠节律紊乱,需提前休息调整);
行业惯例证据:调取安徽省机械工业协会《炉工岗位操作规范》(提及 “夜班职工应提前 4 小时以上到岗休息”)、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夜班管理制度,证明提前通勤是行业普遍做法;
通勤风险量化证据:申请交警部门出具 318 国道该路段《夜间事故统计分析》(如 “20:00-22:00 事故率是 14:00-16:00 的 3.2 倍”),佐证 “提前白天出行是规避风险的合理选择”。
再审庭审中的核心抗辩逻辑
结合安徽高院裁判倾向,律师会从以下角度构建说服力论证:
合理时间的 “个性化标准”: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倾斜保护劳动者),主张 “判断合理时间不能一刀切,需以‘岗位实际需求’为核心”—— 炉工夜班强度大,提前 8 小时到岗包含 1 小时通勤 + 7 小时休息,符合 “为工作做准备” 的本质,与 “下班后处理个人事务的延迟返程” 有本质区别;
二审裁判的逻辑缺陷:指出二审仅以 “时间长度” 判断合理性,忽视 “夜班作息、交通风险、岗位强度” 等关键变量,违反最高法 “综合考量多因素” 的裁判规则;
事实推定的合法性反驳:针对人社局 “可能去其他地方” 的推断,提交事故地点 GPS 定位(位于通勤路线中点)、摩托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无偏离路线记录),证明人社局的推定无事实依据。
(三)再审胜诉后:权益落地与后续保障
工伤待遇的全面主张
指导张某依据生效判决,向人社局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后,全面核算待遇:
医疗待遇:主张全额报销医疗费(含后续康复费用),提交医院票据、费用清单,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要求公司全额承担;
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按原工资标准(含夜班津贴)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限以医院出具的《康复评估报告》为准(通常不低于 3 个月);
伤残待遇:若构成伤残(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 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 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后续通勤风险防范
建议张某与公司协商优化通勤安排(如申请公司提供通勤班车、调整夜班到岗时间),并留存协商记录,若公司拒绝且后续再次发生通勤意外,可主张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针对宣城某耐磨件公司(用人单位):风险防控与合规应对
(一)工伤认定阶段:配合义务与责任预判
证据提交的合规性指导
律师会协助公司规范提交材料,平衡配合义务与自身风险:
客观披露岗位信息:在向人社局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如实描述炉工岗位 “高温、夜班、高强度” 的特性,但明确 “公司未强制要求提前到岗”,避免被认定为 “工作时间延伸”;
区分劳动关系与通勤责任:提交劳动合同、考勤制度(注明 “22:30 为正式到岗时间”),证明张某提前 8 小时出行属个人安排,但不否认 “岗位特性对通勤时间的客观影响”。
责任风险的提前评估
结合安徽司法实践,预判公司可能的责任场景:
社保补缴责任:若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保,提示 “无论工伤是否认定,均需补缴社保,且认定后需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补充赔偿风险:若张某能证明公司 “未提供安全通勤条件”(如未配备班车、未警示夜间通勤风险),可能被主张承担 10%-30% 的补充责任,建议提前完善通勤安全制度。
(二)行政诉讼阶段:作为第三人的应诉策略
诉讼立场的精准定位
若张某起诉人社局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律师会制定 “中立举证 + 风险隔离” 的应诉方案:
中立提交证据:应法院要求提交张某的岗位记录、考勤数据、同岗位职工的通勤习惯证明,但不偏向任何一方,强调 “公司已尽管理义务,通勤时间由职工自主安排”;
反驳关联主张:若张某主张 “公司默许提前到岗”,提交《员工手册》(注明 “非工作时间不得在宿舍逗留超过 2 小时”),但说明 “考虑到夜班特殊性,未严格执行”,避免被认定为 “默示认可工作时间延伸”。
诉讼结果的应对与合规优化
针对再审 “认定工伤” 的判决结果,律师会协助公司降低损失:
保险理赔衔接:若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交工伤认定书、医疗票据,争取保险覆盖部分医疗费、伤残待遇;
内部制度完善:修订《夜班职工管理办法》,明确 “可提前 2-4 小时到岗休息,需提前报备”,既贴合岗位需求,又避免 “无限制提前” 引发的认定争议;为夜班职工统一投保交通意外险,分散通勤风险。
三、针对郎溪县人社局(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合规审查与诉讼应对
(一)工伤认定阶段:事实调查与法律适用的严谨性把控
调查环节的全要素核实
律师会为人社部门提供调查取证的专业建议,避免因遗漏关键因素导致认定错误:
岗位特性调查:除核实劳动关系、事故责任外,必须向公司调取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强度证明,向同岗位职工询问 “常规通勤时间、休息需求”,明确特殊工种与普通岗位的认定差异;
通勤合理性核查:实地测算通勤距离与时间,查询途经路段的交通状况(如是否为事故高发路段、夜间通行条件),核实职工是否有单位宿舍等 “提前到达后的合理停留场所”;
目的正当性确认:通过聊天记录、住宿记录、同事证言等,判断职工提前出行是否直接服务于工作(如休息、准备工具),排除 “借通勤处理个人事务” 的情形。
认定文书的规范撰写
指导人社局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精准表述理由:
事实部分:需明确记载 “岗位特性、通勤距离、提前时间、停留场所” 等关键事实,避免仅以 “提前 8 小时” 笼统否定合理性;
法律部分:准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说明 “综合考量后,该提前时间超出岗位需求与交通条件的合理范畴”,而非简单以时间长度作为唯一标准。
(二)行政诉讼阶段:从二审胜诉到再审败诉的应对与复盘
再审阶段的应诉准备与抗辩局限
针对张某的再审申请,律师会协助人社局梳理抗辩要点,但明确局限性:
事实抗辩:强调 “张某未提前报备、公司无提前到岗的制度规定”,但承认 “未充分核实岗位劳动强度与通勤风险”;
法律适用说明:主张 “二审以时间长度界定合理性符合一般标准”,但无法反驳 “特殊工种需个性化判断” 的再审逻辑;
程序反思:若调查时未询问同岗位职工、未实地核查路段状况,需提前准备 “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认定” 的理由,但风险较高。
败诉后的合规整改与制度完善
依据再审判决,协助人社局优化工伤认定流程:
建立特殊工种认定清单:针对炉工、矿工、长途司机等需非常规通勤的岗位,制定单独的 “合理时间认定指引”,明确需考量的要素(劳动强度、作息时间、交通风险等);
强化调查程序规范:要求经办人必须调取岗位特性证明、询问行业惯例、核查通勤路线条件,形成《调查要素核查表》,避免主观判断;
案例参考机制:收集安徽高院及省内法院相关判例,建立 “特殊通勤情形” 案例库,作为认定时的参考依据。
四、全案核心法律启示与风险防范要点
(一)“合理时间” 认定的三维判断标准(基于安徽高院裁判规则)
判断维度
核心考量因素
特殊工种适配要点
目的正当性
是否直接服务于工作(如休息、准备)
夜班岗位需考量 “体力储备” 的必要性
时间合理性
通勤距离、交通工具、路段风险
长途通勤 + 夜间风险高,可适当放宽时间限制
岗位关联性
劳动强度、作息规律、行业惯例
高强度岗位的提前休息时间应纳入工作准备范畴
(二)各方风险防范关键动作
职工层面:
留存岗位特性证明(劳动合同、岗位说明)、通勤路线记录、与工作相关的提前出行沟通记录;
提前出行前尽量向单位报备,避免 “无目的提前” 的争议。
企业层面:
明确特殊工种的通勤与休息制度,避免 “默许但无规定” 的模糊状态;
为夜班职工提供住宿、通勤班车等支持,降低通勤风险与认定争议。
行政部门层面:
摒弃 “一刀切” 的时间标准,建立 “岗位特性 + 客观条件” 的综合判断机制;
强化调查环节的全面性,确保不遗漏关键事实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