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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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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宿舍吃早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员工在公司宿舍吃早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行政案件。

高某系某煤矿公司井下掘进、维修人员,2025年3月12日,公司通知高某等3名维修人员春节假期结束后返岗,后入住公司职工宿舍。3月13日,高某下井维修巷道,当日15时30分出井休息,次日6时许,高某在宿舍吃早餐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心肌梗死。

事后,煤矿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认为,高某在宿舍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高某家属不服,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从工作场所来看,高某的工作岗位为井下,明确工作场所是矿井作业区,而其突发疾病并死亡的地点是公司职工宿舍,并非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从工作时间来看,公司年初开工仅通知3名维修人员返岗,可见维修工作量有限,且公司未对员工上下班时间严格管控,高某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的时段属于正常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的延伸;从行为性质来看,高某在宿舍吃早餐的行为属于个人日常生活范畴,并非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综上,高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满足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高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高某家属诉某人社局、某煤矿公司工伤行政诉讼案 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本案核心法律关系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纠纷(高某系煤矿公司井下维修人员,返岗入住公司宿舍后,在宿舍吃早餐时突发心肌梗死死亡;煤矿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高某家属起诉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核心争议聚焦于高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关键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下简称“三工”要素)的界定。结合案件行政诉讼全流程及工伤认定法定边界,律师可接受高某家属、某煤矿公司或某人社局委托,全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精准破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可做如下工作: 一、前期案情梳理与法律定性(基础核心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任务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与核心争议,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门相关指导意见,厘清“三工”要素的法定边界,预判案件裁判倾向,为后续诉讼(或抗辩)奠定坚实基础,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核心焦点把握不准导致维权受阻。 • 核对核心事实:逐一确认案件关键细节(高某身份为煤矿井下掘进、维修人员;2025年3月12日返岗并入住公司职工宿舍;3月13日下井维修、15时30分出井休息;3月14日6时许在宿舍吃早餐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肌梗死);梳理工伤认定及诉讼全流程(煤矿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高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家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核实双方核心主张及法院审理重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行为性质的界定),明确高某死亡与“三工”要素的关联性。 • 明确法律关系与责任边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明确本案系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核心是判断高某死亡是否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重点拆解“三工”要素法定界定,结合人社部门相关解读:一是工作场所,高某的工作岗位为井下,明确工作场所是矿井作业区,公司职工宿舍系员工休息生活区域,并非直接从事工作的场所,也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不构成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二是工作时间,公司仅通知3名维修人员返岗,工作量有限且未严格管控上下班时间,高某下井结束后至次日上班前的时段属于正常休息时间,并非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间;三是行为性质,高某在宿舍吃早餐的行为属于个人日常生活范畴,与井下维修的本职工作无关联,不属于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同时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关键要素,高某死亡情形均不满足,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与“三工”要素认定原则,厘清行政机关、用人单位、死者家属的权利义务边界。 • 预判案件走向与风险:结合本案证据及法院审理逻辑,精准预判各方抗辩方向——高某家属可能主张“宿舍系工作场所延伸”“吃早餐系上班前预备性工作”;煤矿公司将佐证自身已履行相关义务,认可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人社局将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预判案件裁判倾向(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提前梳理应对思路,若代理家属,将客观告知法定边界与裁判风险,同时梳理可能的救济途径;若代理煤矿公司或人社局,将强化“三工”要素的法定界定,佐证行政行为或抗辩理由的合法性。 二、核心证据收集、固定与补充 本案作为行政诉讼,胜负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完整,能否佐证“三工”要素的界定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律师将结合委托方身份,围绕“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三工要素界定清晰、各方主张有依据”的核心,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弥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证据短板,为诉讼抗辩提供有力支撑,贴合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与案件实务。 • 补强工伤认定及行政行为相关证据:若代理人社局,将收集、整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全部证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煤矿公司提交的材料、高某诊疗记录、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佐证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若代理高某家属,将收集高某返岗通知、宿舍住宿安排证明、同事证人证言(佐证返岗及发病经过)、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抢救记录等,尝试补强“宿舍与工作关联”“行为与工作关联”的相关佐证(即便法院大概率不认可,仍全面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若代理煤矿公司,将收集高某的工作岗位说明、井下作业记录、宿舍管理规定、返岗人员工作量安排等,佐证“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界定,证明自身无过错,认可人社局的行政决定。 • 固定“三工”要素界定的核心证据:重点收集三类佐证材料——① 工作场所界定证据:煤矿公司的井下作业区范围说明、员工岗位说明书、宿舍管理规定,证明矿井作业区与宿舍的功能区分,佐证宿舍并非工作场所;② 工作时间界定证据:煤矿公司关于返岗人员的工作安排记录、高某3月13日的下井维修记录、同岗位员工的证人证言,证明高某的工作时段及休息时段,佐证事发时系正常休息时间;③ 行为性质界定证据:同宿舍员工的证人证言、宿舍现场照片,证明高某事发时正在吃早餐,该行为系个人日常生活行为,与本职工作无关联。同时结合人社部门关于“三工”要素的细化解读文件,补充佐证“三工”要素的法定边界,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 • 整理诉讼相关补充证据:指导当事人整理此前工伤认定的全部文书、庭审笔录(一审),明确前序程序的核心观点与证据;若代理高某家属,将收集高某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为后续可能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主张提供依据;若代理煤矿公司或人社局,将收集相关法律依据、同类判例(员工在宿舍突发疾病未认定工伤的案例),佐证自身主张的合法性,强化抗辩力度。 三、诉讼策略制定与庭审代理 本案历经行政认定、一审、二审,流程规范且争议焦点明确,律师将结合委托方身份、案件事实及“三工”要素法定界定,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重点围绕“三工”要素的界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抗辩,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法律法定原则,应对庭审中的各类突发情况。 • 起草、提交诉讼文书:根据代理身份,撰写相应行政诉讼文书——若代理高某家属,撰写行政起诉状、上诉状,明确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梳理事实与理由,客观阐述主张;若代理某煤矿公司,撰写行政答辩状,佐证“三工”要素的界定,认可人社局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代理某人社局,撰写行政答辩状,重点阐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法定程序,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整理证据目录,将全部证据(劳动关系证明、诊疗记录、工作安排记录、行政文书、法律依据等)分类装订,标注核心要点,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为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缴纳诉讼费用,确保诉讼程序合规,避免因程序问题逾期失权。 • 庭审前准备:组织当事人梳理庭审发言要点,结合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指导其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自身主张及抗辩理由;针对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如家属提交的“宿舍系工作场所延伸”的佐证、人社局提交的行政调查笔录),提前准备质证意见,明确反驳理由;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人社部门解读及同类判例,撰写代理词,重点阐述核心观点——若代理家属,将客观陈述高某死亡经过,尝试论证“三工”要素的关联性,同时客观说明法定边界;若代理煤矿公司或人社局,将重点拆解“三工”要素的法定界定,引用法律规定与人社部门解读,佐证高某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情形,人社局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全程庭审代理:出庭参与一审、二审庭审,宣读诉讼文书、举证质证(重点出示“三工”要素界定相关证据、行政行为相关证据,反驳对方的不合理主张)、开展法庭辩论,针对核心争议点重点发力——驳斥高某家属关于“宿舍系工作场所延伸”“吃早餐系预备性工作”的主张,引用《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门解读,明确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行为性质的法定边界,强调工伤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不得无限制扩大适用范围;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逐一回应对方质疑(如程序是否合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清晰阐述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庭审结束后,及时提交补充代理意见,固化庭审核心观点,争取法官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推动案件依法审结。 四、后续救济与相关权益指引(贴合本案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高某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律师将结合委托方身份,重点提供后续救济途径指引与相关权益保障服务,若代理高某家属,将重点指导其主张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若代理煤矿公司或人社局,将指导其完善用工管理,防范类似风险,确保法律服务的全面性。 • 非因工死亡待遇核算与主张(代理高某家属):结合湖北省相关规定,指导高某家属向煤矿公司主张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逐项核算费用——① 丧葬补助费: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一定期限计算;② 抚恤金:结合高某生前工资标准、供养亲属人数(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父母),核算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③ 一次性救济金:依据当地相关标准核算,协助家属收集供养亲属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指导其与煤矿公司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相关待遇,最大限度弥补家属损失。 • 用工管理风险防范(代理煤矿公司):结合本案及“三工”要素相关解读,指导煤矿公司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重点规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界定,明确员工岗位职责与休息生活区域的区分;加强员工安全与法律知识培训,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定边界;完善宿舍管理规定,留存相关管理记录,同时为员工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贴合法院裁判提示的用工管理要求。 • 行政行为规范指引(代理人社局):协助人社局梳理本案行政认定的全流程,总结“三工”要素认定的核心要点与举证规范,结合人社部相关意见,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确保后续工伤认定案件中,“三工”要素的认定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与细化标准,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提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五、庭外调解与后续跟进 • 庭外调解协助:结合本案行政诉讼特点及判决结果,若代理高某家属,将协助家属与煤矿公司就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协商调解,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维护家属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后续维权成本,同时兼顾双方劳动关系(或善后事宜)的和谐处理;若代理煤矿公司,将协助其与家属协商,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避免矛盾激化。 • 判决后跟进:庭审结束后,及时跟进案件判决进度,领取一审、二审判决书,向当事人解读判决结果、法律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若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客观告知其再审的法定条件与流程,协助其判断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若代理高某家属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跟进协商或诉讼进度,确保家属合法权益得到落实;若代理煤矿公司或人社局,跟进后续用工管理完善情况、行政行为规范情况,解答当事人的各类疑问,提供持续的法律支持。 • 后续权益保障:指导当事人妥善留存全部证据(判决书、行政文书、调解协议、支付凭证、诊疗记录、供养亲属证明等),为后续可能的纠纷、待遇领取提供支持;解答当事人在案件全过程中的各类法律疑问(如非因工死亡待遇申领流程、再审条件、用工管理规范等),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结合本案,向当事人传递工伤认定的法定原则与“三工”要素的界定标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自身行为,助力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核心总结 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作用是“精准把握工伤认定‘三工’要素法定边界、梳理案件证据与诉讼思路、全程代理行政诉讼、提供后续救济与权益指引”,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重点破解“高某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情形”“三工”要素如何界定两大核心争议。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工伤认定需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情形,“三工”要素的认定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不得无限制扩大适用,员工宿舍休息、吃早餐等个人日常生活行为,均不属于工作相关范畴,无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律师将结合委托方身份,兼顾合法性与人文关怀,若代理家属,将客观告知法定边界,全力协助主张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若代理煤矿公司或人社局,将强化法律依据与证据支撑,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指导规范用工管理、行政行为,破解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争议大、边界模糊”的痛点,助力各方依法化解纠纷,传递“工伤认定法定化、用工管理规范化”的法律理念与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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