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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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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网约车在内多方交通事故倡信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例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孔XX与柏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3006号

原告:孔XX,男,199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宇,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恒,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X,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华XX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701-723室。

负责人:齐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中华XX保险公司员工。

被告:柏XX,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中国XX保险公司员工。

被告:滴滴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号楼二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肖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X,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XX(下称孔XX)诉被告姚XX、被告中华XX保险公司、被告柏XX、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被告滴滴XX公司(下称姚XX、中华联合公司、柏XX、人保公司、滴滴公司,一并表述时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孔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宇、姚恒,姚XX,中华联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滴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到庭参加诉讼。柏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3514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住宿费290元、交通费683.73元,共计17737.73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8日00时20分,孔XX乘坐姚XX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关庄路东口北苑路86号时,未能保证行车安全,与柏X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伤,孔XX受伤。事故经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作出认定,姚XX承担全部责任,柏XX无责,孔XX无责。事故发生后孔XX被送往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面部挫裂伤、眶壁骨折(右下壁)、屈光不正。经查,孔XX是滴滴公司签约的网约司机,并在中华联合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柏XX车辆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姚XX辩称,我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没有上座位险。孔XX坐在后排,我已经提醒他系安全带,他没系。我与柏XX车发生轻微事故,我因为系安全带并未受伤,孔XX撞到后排座椅上导致脸部受伤。事发当天晚上,我去医院看孔XX,协商好微信转账1640元。当时他医疗费是1300元,垫付发票在我手上。事发时我在从事滴滴平台接单运营期间,孔XX通过滴滴出行呼叫乘坐我的车,我是滴滴出行快车司机。


中华联合公司辩称,姚XX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孔XX为事故时的车上人员,而姚XX并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也未投保意外险,故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公司辩称,柏XX驾驶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本车为无责方,我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医疗费在限额1800元内赔付。不同意赔付护理费、住宿费,只认可6月18日和6月22日两天的交通费,不认可其他费用。


滴滴公司辩称,姚XX是滴滴出行快车司机,滴滴出行平台由我公司运营,我公司与姚XX是合作关系,共同为乘车提供出行服务,当时孔XX通过滴滴出行乘坐姚XX车辆,我公司没有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孔XX的损失应当由先由保险赔偿,其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柏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06月18日00时2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关庄路东口北苑路86号,姚XX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柏XX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孔XX乘坐×××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姚XX车追尾柏XX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孔XX受伤和柏XX车上乘客陈依楠受伤。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认定姚XX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在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时姚XX在滴滴公司运营的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为快车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孔XX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下单后乘坐姚XX车辆。滴滴公司称其与姚XX系合作关系。


事发当日孔XX至中国中医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面部挫裂伤,医嘱保持术区清洁,术后2天换药,7天拆线,防晒、抗瘢痕治疗3-6月,建议全休1周等。事发当日孔XX另前往北京同仁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眼眶下壁骨折等2021年6月29日孔XX至北京同仁医院就诊,诊断为眶壁骨折(右下壁)、屈光不正。经核,孔XX本案提交医疗费发票金额为3514元。姚XX另为孔XX垫付医疗费1301.51元。孔XX据就医情况主张住宿费290元、交通费683.73元,提交了2021年6月19日的住宿费发票290元、滴滴出行客运服务费发票及对应就医行程单,称因事发当时为凌晨,因就医住宿发生费用。


孔XX据伤情主张45天的营养费2250元、30天的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滴滴公司称孔XX伤情未构成伤残,不认可精神损失费。孔XX称其眼眶壁骨折、面部受伤留疤,应支持精神损失费。


姚XX称其另给付孔XX164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后来孔XX觉得费用少又找交警补单子并起诉赔偿。孔XX认可姚XX除上述垫付医疗费外,另给付了1500元。


本院认为,姚XX驾驶车辆与柏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XX车内乘客孔XX受伤,姚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姚XX在滴滴公司运营的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为网约车司机,孔XX通过滴滴出行下单乘坐姚XX车辆,结合车辆投保情况,对孔XX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姚XX、滴滴公司连带赔偿。孔XX系车内人员,不属三者险赔偿范围,中华联合公司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核孔XX所供医疗费票据金额及诊断凭证,本院确认孔XX因治疗事故伤情自行支付医疗费3514元,扣除孔XX认可的姚XX已给付1500元后,本院支持孔XX医疗费2014元。据孔XX就医情况及所供损失凭证,其主张的住宿费290元、交通费683.73元金额合理,本院支持。据孔XX伤情,本院酌情支持其25天的护理费5000元、营养费1500元。考虑孔XX眼眶壁骨折、面部受伤留疤,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孔XX医疗费1800元、护理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住宿费290元、交通费683.73元,合计9773.73元;

二、被告姚XX、被告滴滴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孔XX医疗费214元、营养费1500元,合计1714元;

三、驳回原告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4元,由被告姚X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孔XX)。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海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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