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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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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的,不宜苛责滑雪场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事发时气温偏高但仍属于滑雪季的,滑雪场开门营业属正常经营行为。滑雪者对于雪道湿滑会增大摔倒的风险应当有明确认知,应当尽更大的注意义务降低速度或者更换区域来规避风险。滑雪者未尽到此种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在滑雪过程中摔倒受伤,要求滑雪场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滑雪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摔倒在滑雪运动中属于常见现象。在滑雪场已经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后,滑雪者自主摔倒受伤的,不宜再苛责滑雪场提供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某某是在正常滑雪过程中自行摔倒,非因外力导致。关于滑雪场的经营者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从客观上说,张某某摔伤当日气温确实偏高,已经远远超出当月的平均气温。但当时仍属于滑雪季,滑雪场开门营业也属正常。而雪道湿滑只是降低了体验感受还是增大了摔倒风险亦见仁见智。即便雪道湿滑增大了摔倒的风险,张某某应尽更大的注意义务,可以选择降低速度,更换区域来规避风险。从张某某已经滑了很长时间的事实和现场仍有很多人在滑雪的事实可以看出,滑雪场在当时是能够滑雪的。其次,需要强调的是滑雪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需要具备熟练的技术。而摔倒在滑雪运动中属于常见现象。在滑雪场已经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后,在滑雪者自主摔倒时,不宜再苛责滑雪场提供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关于是否张贴风险告知的事实,张某某与某公司提供的照片不一致。作为一个有着一定经验的滑雪者,张某某对滑雪的常规风险应当是清楚的。是否张贴了风险提示在本案中并不是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是否摔倒也缺乏因果关系。因此,对张某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索引:张某某诉北京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1)京0114民初2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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