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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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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高处坠亡,谁之过?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酒后深夜外出,不慎失足坠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受理一起生命权纠纷再审审查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12日19时,李某某和张某等六人聚餐,期间共饮4瓶白酒,直到2021年3月13日0时30分许李某某和张某乘坐出租车回到张某的家里。凌晨4时,李某某独自外出在单元楼前的女儿墙处不幸坠亡。涉案单元楼前的草坪系热力站房屋的屋顶,事发地点处的女儿墙高度仅为0.6米。李某某的继承人将小区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饮酒后潜在的危险,自己疏于防范,深夜不熟悉周围环境的情况下仍独自外出,未对危险加以必要的注意,自身存在过错,判决其对死亡结果承担30%责任。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建设单位,有义务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发地点处的女儿墙高度仅为0.6米,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判决其承担35%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小区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排除隐患或采取相应的安全警示措施,但其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判决其承担35%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以案涉小区前物业服务单位尚未完成移交,其不应因该小区设施设备问题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小区物业公司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在案发前已经与所辖社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入驻该小区,其与前物业公司是否正式交接及和社区关于责任承担的相关约定不得对外对抗第三方。小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该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及时发现小区内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排除隐患或采取相应的安全警示措施,在案发地点女儿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亦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牌,原审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小区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妥善管理、维护,定期检修,安装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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