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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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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对被害人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其因身体原因离开事故现场的,不构成逃逸!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李某军与吴某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对受害人进行救治,后驾驶员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治疗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是否构成“逃逸”?

案件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2728号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黄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秀,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朋,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涵,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军、吴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7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吴涵弃车逃逸。另外,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凌晨,事故发生后,吴涵仅拨打120急救电话,却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致使交警无法在第一时间取证,故不排除吴涵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原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后,吴涵即被送至郓城诚信医院并住院治疗3天。常识可知,住院应当体检,其中包括查血。原审法院仅依据事故发生后吴涵拨打120急救电话、住院病历以及向李军垫付医疗费就认定其不属于逃逸,而没有责令吴涵提供查血报告单,导致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申请人与吴涵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受合同的约束。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人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人免责情形。吴涵属于“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申请人依法应当免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吴涵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审认定吴涵不属于弃车逃逸是否正确。


根据原审在卷证据和已查明事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吴涵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医务人员对李军进行了救治。后吴涵因身体不适,被朋友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本院认为,吴涵虽然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未在场,但其前期已经对被害人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其因身体原因离开事故现场,未对事故现场造成破坏,亦未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后果。原审认定吴涵不构成弃车逃逸,并判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主张不排除吴涵酒后驾车的可能,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志芹

审 判 员 柴家祥

审 判 员 杜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燕

书 记 员 王凤娇


延伸阅读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

……

三、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10、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具有《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情形,同时又具有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仅因行为人逃逸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对其定罪处罚的,应当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12、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

(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6)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

(7)行为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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