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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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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相关证据的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行使裁量权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证据裁量权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8日,刘某某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卧龙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7万余元。

  南阳某医院辩称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因不孕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就诊,于2011年5月12日作B超检查,结果为左侧附睾头囊肿、双侧睾丸鞘膜积液、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左侧明显),于2011年5月16日进行精液检查,结果为:精子活率45.32%,不正常;精子活力不正常;排精量正常;精子密度正常及正常形态精子率正常。2011年5月17日,刘某某到某医院住院,诊断为双侧精索静脉曲张,某医院对刘某某进行了双侧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睾丸鞘膜翻转术,术中并摘除了左侧附睾囊肿。2011年5月29日,刘某某伤口愈合出院。2011年7月21日,南阳市中心医院精液分析报告:排精量正常;精子活率、精子活力、精子密度均为0。2011年9月6日,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院彩超检查,提示右侧睾丸萎缩,左侧静脉曲张。2011年9月20日,南阳市中心医院精液复查分析报告精子为0;南阳市中心医院B超检查,提示左侧静脉曲张,右侧睾丸体积小,实质回声改变。诉讼中,经鉴定:刘某某右侧睾丸萎缩、无精致生育功能重度损害鉴定为5级伤残。对医疗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作出如下结论:某医院在手术中未对精索动脉进行游离和保护,致使右睾丸萎缩,精子数量呈0,参与度在75%以内考虑。

  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94.80元。刘某某为农业户口,但自2008年起长期居住于南阳市高新区,并自2011年5月起受雇从事货车驾驶工作,月工资6000元。对此,当地派出所、社区及雇主等均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医院向刘某某支付赔偿金715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南民二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二审判决;二、某医院向刘某某支付残疾赔偿金59436.27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18]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30号民事判决:一、判决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第一项;二、某医院向刘某某支付残疾赔偿金163753.2元。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疾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赔付依据既可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也可以是伤残等级。本案中刘某某已经定为5级伤残,某医院应当依法支付残疾赔偿金。关于残疾赔偿金支付标准,基于以下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一是城乡二元界限正日渐模糊,城乡融合正加快推进。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和刘某某起诉时,正是我国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的标准正处于过渡时期,现刘某某所在的河南省已经开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本案刘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于南阳高新区和庄社区,并受雇于他人,以驾驶货车为其主要收入。对此,如仍认为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未达相关证明标准和证明力,则过于机械,且割裂了有关证明规则与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融通性和适应性。二是本案损害后果的特殊性。尽管刘某某在术前精液的部分指标不符合正常生育标准,但在现代生殖辅助技术治疗下,刘某某依然保留相当可能的生育希望。现刘某某伤残部位为睾丸,伤残情况致无精子,彻底丧失生育功能,的确应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上予以适当倾向。三是保持一致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原再审在误工费计算上按交通运输业日平均收入进行赔偿,双方对此标准均无异议,而从事交通运输业所得收入并非农村农业收入,也佐证了刘某某收入来源。四是综合考量本案赔偿金额。刘某某至今无亲生子女,也彻底丧失了生育能力。对于刘某某所处的生活环境而言,其受到的精神损害的确不同于其他同级别的伤残,有着相当的特殊性,原再审判处10000万元精神抚慰金显得略低,但该事项属自由裁量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不宜再作专门调整。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某某应得的残疾赔偿金,共计163753.2元[18194.80元(2011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伤残等级)×75%(参与度)]。


裁判要旨

  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对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综合考量侵害权益的特殊性、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与其他赔偿项目费用之间协调平衡等因素。对于相关证据证明标准和证明力的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可适当行使裁量权。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


  一审: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2013年7月20日)

  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2014年2月12日)

  再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2015年8月20日)

  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0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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