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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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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同意文身不能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文身精神抚慰金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3周岁的原告钱某多次前往被告龙某所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龙某熟识后,钱某称要文身,龙某在未核实钱某的年龄,也未得到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2021年2月,钱某的母亲送钱某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钱某身上的纹身。为避免对钱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钱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文身费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璧山某美容工作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钱某文身费5000元;二、被告璧山某美容工作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钱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钱某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也未取得钱某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的身高和经常在其店内玩耍来判定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钱某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故被告所收取的文身费用应当予以退还。由于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文身也并非使原告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其作出的文身要求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且原告本身不能正确认识到大面积文身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故被告辩称原告对文身满意不能免除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民法上对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独立实施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审理法院作出由经营者依法返还文身价款,并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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