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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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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则: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民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孕妇终止妊娠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诉称:2017年12月,安某在小区内被缪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安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缪某支付了疫苗费。后来,安某发现在注射疫苗时自己已怀孕。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向医院等多方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身体和精神承受了较大痛苦。安某认为缪某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被咬伤,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终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缪某赔偿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300元。

  被告缪某辩称: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不必然导致胎儿发育不良,而且缪某对安某怀孕并不知情,安某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安某牵着泰迪犬经过小区门口时,泰迪犬与门口的另一只狗打架,安某在抱起泰迪犬时被另一只狗咬伤。后咬伤安某的狗往楼上跑并在三楼缪某家门口停下。安某跟随其后并按门铃,缪某开门,在叙述了被狗咬伤的事实后,缪某陪同安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支付了医药费。次日,缪某携带礼物去安某家中看望。2018年1月,安某再次去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缪某亦陪同前往,并支付了医药费。2017年12月底,安某查出怀孕,因担心已注射的狂犬病疫苗会对胎儿发育产生影响,安某在多番咨询后于2018年2月1日做了流产手术,并为此支付了相应医疗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22490号民事判决:一、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某医疗费1169元、误工费115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6069元;二、驳回安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缪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损失是因安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缪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安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安某被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流产手术,此行为是符合安某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故对安某诉请的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经审查安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考虑关联性并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缪某支付部分外,酌情确认缪某还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169元。安某被狗咬伤及做人流手术后,需要休息及适当营养,但因安某未能提供工资收入的证据材料,参照该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产假期间酌情确认缪某应赔偿安某误工费1150元,营养费600元。安某因注射疫苗及人流手术发生交通费可予支持,但300元过高,酌情认定150元。安某被狗咬伤而致人流,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安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20000元明显过高,酌情支持3000元。

裁判要旨

  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原则上认定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124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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