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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 “搭便车” 的定义与性质

2024.12.16

一、无偿 “搭便车” 的定义与性质


  1. 定义
    • 无偿 “搭便车”,在法律上被称为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的目的,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同事、朋友、邻居等关系之间,比如上下班顺路搭载、帮忙送一程去某个地方等情况。
  2. 性质
    • 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情谊行为。驾驶人提供搭载服务并非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义务,而是基于社会交往中的情谊因素。不过,一旦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损害,就会产生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二、无偿 “搭便车” 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原则


  1. 一般责任认定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由于其是出于好意搭载他人,会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司机张某在正常驾驶过程中,因为路面湿滑刹车不及,与前车追尾,导致车上搭便车的朋友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考虑到 “好意同乘” 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 30% 的损失。
  2. 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责任认定
    • 如果驾驶人存在故意(如故意制造事故)或者重大过失(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且严重超速等),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驾驶失误范畴,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社会公德的行为。
    • 比如,司机王某在饮酒后搭载同事陈某,途中因酒精影响操作失控发生事故,致使陈某受伤。在此情况下,王某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定王某承担陈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三、损失分配的考虑因素


  1. 双方过错程度
    • 在事故中,不仅要考虑驾驶人的过错,也要考虑搭乘人的过错。如果搭乘人存在过错,如干扰驾驶人驾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这会影响损失分配的比例。
    • 例如,司机孙某在驾驶过程中,搭便车的乘客刘某频繁与孙某聊天,分散了孙某的注意力,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刘某受伤。经认定,孙某和刘某都对事故有一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 “好意同乘” 的因素,法院可能会判定孙某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 40% 的损失。
  2. 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 损失分配还需要考虑搭乘人所遭受损害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损害包括身体伤害(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如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坏)和精神损害等。
    • 例如,搭便车的赵某在事故中腿部骨折,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护理费,并且因为伤残影响了未来的工作和生活,遭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会根据这些损害的实际情况,在考虑 “好意同乘” 因素后,合理分配损失,要求驾驶人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3. 保险因素
    • 车辆保险也是损失分配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搭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 例如,司机李某搭载朋友吴某发生事故,李某负事故部分责任。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吴某的损失首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责任比例赔偿,最后剩余部分按照 “好意同乘” 的责任分配原则,由李某和吴某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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