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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时间不同
拿到的赔偿金也不同

交通事故律师网站:撞人结案后还能找车主赔偿吗?

2025.09.17

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受害者若想再次向车主索要赔偿,需分多种情况来判断可行性。这涉及到事故处理时的协议约定、新情况的出现,以及法律规定的时效等多方面因素。

协议约定情况

  1. 一次性赔偿且明确结案:若双方在结案时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明确表示 “事故就此结案,今后双方无涉” 等类似意思,从协议字面理解,通常意味着对本次事故所有损失的一次性终结处理。例如在南通通州区法院审结的一起 2002 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此前调解协议载有此类表述。但这种情况并非绝对,若当年适用法律对某些赔偿项目有特定期限规定,如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按 20 年期限赔偿,且后续超过该期限出现新需求,基于损害填平原则和社会公正性,受害者仍可能有权主张继续赔偿。就像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人超过原定给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诉求。

  2. 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若达成的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受害人的伤情严重程度等存在错误认知,或者协议结果明显不公平,使受害人承担了过重损失,受害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之后重新主张合理赔偿。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受害人在签署赔偿协议时,未意识到自己可能存在后续严重并发症,随着病情发展,治疗费用远超协议赔偿金额,此时就可考虑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寻求法律救济。

新情况出现

  1. 后续发现新伤情:有些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具有隐匿性,在事故处理时可能未被及时发现,如一些脑部损伤、内脏器官的慢性损伤等。若在结案后,受害人经检查发现新伤情,且该伤情与之前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有权就新伤情造成的损失向车主索赔。比如,张先生在交通事故结案后一段时间,出现头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经检查发现是因之前事故导致的轻微脑震荡后遗症,此时他可向肇事车主提出赔偿新伤情治疗费用的要求。

  2. 原伤情出现恶化:若受害人的原有伤情在结案后出现恶化,如骨折部位愈合不佳需要二次手术、因事故导致的残疾情况加重等,只要能证明伤情恶化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联,同样可以向车主主张因伤情恶化产生的额外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例如,小李在事故结案后,因腿部骨折处感染,需要进行更复杂的治疗,治疗费用大幅增加,这种情况下,他可向法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要求车主对新增费用予以赔偿。

法律时效规定

  1. 一般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若结案后发现新情况需向车主索赔,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若超过该时效,车主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比如,小赵在事故结案一年半后发现新伤情,但因个人原因,在超过三年时效后才向法院起诉车主赔偿,此时若车主提出时效抗辩,小赵的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 特殊情况的时效延长:若存在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或者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可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另外,若受害人向车主提出过赔偿请求,或者车主同意履行赔偿义务,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小钱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及时起诉,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可中止。


在撞人结案后,是否能找车主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受害者需仔细审视案件具体情况,包括结案时的协议内容、新情况的产生以及法律时效规定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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