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避雨下班后5小时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界定
“上下班”合理时间和“途中”合理路线引发不少争议,请看河南省淇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因不予认定工伤引发的行政诉讼。
某公司职工小王一天17时14分打卡下班,发现此时雨下得很大,遂到公司安排的日常休息宿舍避雨,22时10分左右,离开宿舍回家,22时30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部门辩称:小王当天从17时14分打卡下班,到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5个多小时,明显超出“下班”合理时间的界定。且其下班路线是从车间到公司宿舍,而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是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是当日17时14分打卡下班,至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这段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经查明当日小王下班后因天气原因到职工宿舍避雨,22时10分左右离开宿舍回家符合常理,应属在下班合理时间内。
其二是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合理路线”。经查明事故发生地位于公司与小王家之间,而且是必经路段,应属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且小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故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特别提醒
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证据,除判定双方责任外还能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证明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以利于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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