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主张哪些赔偿?
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攀升,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当我们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起诉至法院时,该向肇事者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哪些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人身损害的不同程度,受害人可以主张不同的项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主张的具体项目有:
1.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还可主张残疾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3.还可主张残疾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三、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可以主张的项目有:
1. 根据抢救治疗情况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 还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对于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费用。
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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