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后伤情发展出乎意料,能否要求撤销协议? 法院:因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的协议可请求撤销
受害人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可否请求撤销调解协议?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诉请撤销调解协议案,判决撤销了当初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
2022年10月,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宋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当晚,宋某因感头部及身体多处不适前往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左侧头顶部压痛明显,左侧眼睑肿胀,胸腹部压痛”“处理意见:CT、请眼科会诊”。后经颅脑、左膝部、颈椎、胸部、上腹部CT检查,宋某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挫伤。宋某因此支付医疗费1970元。
五日后,经调解,李某与宋某签订《车险人伤小额案件快赔协议书》,由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470元。
2022年11月,宋某在家使用早孕试纸检测出阳性,遂于第二日前往医院就诊,超声检查报告显示为早孕。宋某为此支出医疗费150元。后宋某前往妇幼保健院复查,被诊断为早期妊娠,诊疗意见为无痛人工流产。宋某于当日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
宋某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其在做全身多部位大剂量的CT检查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其在不知自身已经怀孕的情况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此后事情的发展已经超出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协议成立当时缺乏相应判断能力,协议显失公平,故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李某和其保险公司赔偿其人工流产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案涉交通事故仅直接造成原告宋某脑震荡及身体多处挫伤,但当日宋某为明确伤情根据医生诊断进行了CT检查,且该检查系常规性必要检查。此后,宋某经检查得知自己在进行CT检查时已经怀孕。为防范该检查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医生诊疗意见,宋某作出终止妊娠的选择,符合情理,故原告宋某终止妊娠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宋某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均系本案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宋某在不知其怀孕的情况下进行CT检查并与李某签订《车险人伤小额案件快赔协议书》,之后事情的发展超出其所能预料,应当认定协议成立当时宋某缺乏相应判断能力、协议显失公平。现宋某起诉要求撤销《车险人伤小额案件快赔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其人工流产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本起交通事故中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宋某的前述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或者调解组织的调解下,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大多数当事人会履行相应的协议,但还有部分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就交通事故又提起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一方以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形比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的,或在不知道其伤情构成伤残情形下签订调解协议,此后又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以重大误解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本案中,宋某在签订案涉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为明确伤情其根据医生诊断进行各项必要检查,为防范前述检查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宋某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终止妊娠符合情理,据此,其有权申请撤销案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