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家”成了“合作伙伴”,骑手的身份,是“打工者”,还是“小老板”?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份“跑腿”工作,竟和三家公司扯上了关系,个中藏有什么猫腻?骑手申请工伤遭拒,往日“东家”成了“合作伙伴”,骑手的身份,是“打工者”,还是“小老板”?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萱草企业总部位于四川,经营货运代理、配送服务等业务,在重庆设若干工作站。该企业通过《平台服务协议》,把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贵州新活公司,在新活公司平台发布配送业务信息,由骑手通过该平台“接单”。萱草企业将交易金额划至指定账户,并委托新活公司代为支付。
2019年5月,小林应聘到萱草企业重庆某工作站,从事具体配送工作,薪酬由北京富豪公司代付。该工作站建有微信工作群,发布考勤、罚款等信息,对员工进行严格日常管理,员工不上班需向站长和萱草企业后勤部门请假。
某日,该站站长要求小林网签一份《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并告知“不签将影响工资发放”。小林注册后,又应该站长要求,与新活公司签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小林通过新活平台“接单”,根据配送情况领取承包费用,协议声明,双方为合作关系。
后小林配送时受伤,伤愈后返岗,申请工伤遭拒。萱草企业表示,小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以此身份与新活公司合作,自行配备设施设备,自由决定是否接单,业务不受萱草企业约束,与萱草企业是合作关系,没有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故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几经协商无果,小林以萱草企业为被申请人,就确认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随后,以萱草企业为被告,起诉至九龙坡法院,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林的工作内容为被告萱草企业的经营业务范畴,原告举示的打卡记录、请假审核表、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日常管理,双方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被告计算原告的报酬,把钱款交由北京富豪公司代付,转账摘要显示“萱草企业代”,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被告以“影响工资发放”为由,要求原告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能认定为原告的真实意愿,且原告并未以此身份从事工商业活动,而是根据要求提供配送服务,并通过该服务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综上,九龙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小林与萱草企业具有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张瑜提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兴起的网络用工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带来巨大挑战,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值得高度关注。以外卖行业为例,从业者提供劳动的方式,不再受限于传统用工模式的特定条件,双方劳动关系特征趋于弱化。司法实践中,企业平台为规避责任风险,通过转化法律关系等方式,企图“隐蔽招用”劳动者,切断双方在事实或法律层面业已形成的劳动关系,让劳动者为用工风险作“自我答责”。
就本案而言,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依法保障小林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小林若被认定为个体工商户,而不是萱草企业的劳动者,则其很可能不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审理此类案件,法院应持审慎态度,不能仅凭当事人之间的表面协议,机械地加以认定,而要结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的从属性、实际的履行情况等,在厘清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信息皆为化名)
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