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突发碰撞事故,商家损失索赔波折重重!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十字路口突发碰撞事故,商家损失索赔波折重重!
【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2022 年 5 月 18 日傍晚 7 时许,在上海市闵行区的一个繁华十字路口,正值下班高峰,车流量较大。李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沿南北方向主干道行驶,在绿灯亮起后加速通过路口。与此同时,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东西方向道路驶向路口,由于王某在通过路口时未仔细观察交通状况,且车速较快,两车在路口中央发生剧烈碰撞。碰撞导致李某货车上装载的部分货物散落并受损,王某轿车严重变形,安全气囊弹出。事故还波及到路口附近的一家小型文具店,货车上散落的货物砸坏了文具店的招牌、橱窗玻璃,部分文具也因碰撞和挤压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调取路口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和现场证人等方式,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通过路口时虽为绿灯,但未充分观察周围交通状况,存在一定疏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在通过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且车速过快,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文具店店主赵某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焦急万分。店内货物受损严重,招牌和橱窗玻璃也需重新更换,这不仅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赵某在整理店铺时发现,部分库存文具的进货单据在混乱中丢失,难以准确统计损失金额。而且,由于事故发生时正值傍晚,店内光线较暗,一些受损文具的具体损坏程度难以确定。
赵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找到了上海明正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团队迅速介入,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他们首先详细查看了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对文具店进行了全面拍照和录像,固定受损货物和店铺设施的现状。为确定文具的损失价值,律师联系了文具店的主要供应商,获取了近期的进货清单和价格信息,以此作为参考估算损失。此外,律师还走访了周边商户,寻找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证人,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文具店受损的情况。
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律师代理赵某将李某、王某以及两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文具店的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因店铺停业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后果的影响,确定王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对于赵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据律师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
一、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共计 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经营损失共计 3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共计 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经营损失共计 1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一、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共计 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经营损失共计 3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共计 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货物损失、招牌和橱窗玻璃修复费用、经营损失共计 1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顺利履行。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就应直接等同于赔偿比例。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本案中,李某虽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货车上货物散落对文具店造成了直接损害,法院结合事故具体情形,合理确定了李某和王某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与严谨性。
争议焦点二:受损财物价值难以确定时的赔偿认定
文具店货物受损情况复杂,部分进货单据丢失,给损失评估带来困难。法院并未因证据不足而驳回赵某的诉求,而是综合供应商提供的进货清单、周边商户的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照片等多种证据,对文具店的损失进行了合理估算,充分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