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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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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旁路口货车相撞,建材店损失索赔困局!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1.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仅为参考,并非绝对标准。法院需依据全面审查证据,结合事故现场细节、车辆行驶轨迹、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合理划分赔偿责任比例,确保司法公正。
  2. 当受损财物价值难以精确确定,尤其是如建材等种类繁多、难以逐一评估的物品,应允许受害人通过提供进货凭证、库存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行业市场价格数据等多种证据,构建证据链条,以证明损失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案情简介】


2021 年 7 月 15 日上午 10 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处临近建筑工地的路口,正值建材运输高峰期。司机赵某驾驶一辆满载钢材的重型货车,沿东西方向道路驶向路口,准备前往工地送货。与此同时,钱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从南北方向道路驶向该路口,车上装载着各类建筑装饰材料。由于路口交通信号灯故障,双方在通过路口时均未谨慎观察路况,导致两车在路口中央发生猛烈碰撞。


碰撞致使赵某货车上的钢材部分散落,砸向路边的一家建材店,店铺的卷帘门被严重砸坏,店内堆放的部分木材、瓷砖等建材也因受到挤压、碰撞而损坏。钱某的厢式货车车厢变形,货物散落一地,部分货物还堵塞了建材店的出入口,进一步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和钱某均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车辆行驶痕迹以及调取周边监控录像,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钱某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同样未充分观察路况,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建材店店主孙某面对店内一片狼藉的景象,心急如焚。受损的建材数量众多,且部分已经无法正常销售,店铺不得不暂时停业,这给孙某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孙某试图自行统计损失,但由于部分建材的进货单据在事故中被损坏,且一些库存记录也因电脑受损而丢失,使得准确计算损失金额变得异常困难。


孙某在朋友的建议下,联系了天津津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行动,他们首先前往交警部门,详细查阅了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获取了事故的基本信息。接着,律师们对建材店进行了全面的拍照和录像,固定受损财物的现状。为确定建材的损失价值,律师联系了孙某的主要供应商,收集了近期的进货清单和价格信息。同时,律师还走访了周边的建筑工地和建材同行,了解同类建材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此外,律师协助孙某整理了店铺的经营账目,试图从中找出与受损建材相关的记录。


经过一番努力,律师发现孙某的店铺在事故发生前曾与几个大型建筑工地签订了建材供应合同,由于此次事故,部分订单无法按时履行,孙某还面临着违约赔偿的风险。律师将赵某、钱某以及两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建材店的货物损失、店铺设施修复费用、因停业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可能面临的违约赔偿损失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后果的影响,确定赵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钱某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对于孙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据律师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
一、被告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孙某货物损失、店铺设施修复费用共计 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孙某货物损失、店铺设施修复费用、经营损失、违约赔偿损失共计 25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孙某货物损失、店铺设施修复费用共计 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孙某货物损失、店铺设施修复费用、经营损失、违约赔偿损失共计 1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顺利履行。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准确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倾向于直接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证据之一,法院需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本案中,赵某虽承担主要事故责任,但钱某也存在过错,且事故对建材店造成的损失具有复杂性。法院通过详细分析事故过程,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了赔偿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争议焦点二:受损建材价值及相关损失的认定难题


建材店受损建材种类繁多,且部分证据缺失,给损失评估带来了极大困难。法院没有因证据不足而忽视孙某的合理诉求,而是综合进货清单、市场价格信息、经营账目以及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对建材店的损失进行了合理估算,并考虑到了店铺因事故面临的违约赔偿风险,充分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如涉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计算依据的条款,需根据最新版本确定具体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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