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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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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口货车碰撞,蔬果摊损失理赔遇阻!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1. 交通事故认定书虽对事故责任作出判定,但并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需依据法律规定,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准确判断其效力与证明力,进而合理划分赔偿责任,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2. 对于如蔬果这类易腐坏且难以精确统计损失的财物,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通过多种间接证据,如进货凭证、市场交易记录、现场照片以及周边商户的证人证言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客观、公正地认定损失情况。

【案情简介】


2020 年 8 月 10 日凌晨 4 时许,在某市高速路口附近路段,正值蔬果运输的高峰期。司机李某驾驶一辆满载新鲜蔬果的大货车,准备从高速路口驶出,前往市区的批发市场。与此同时,司机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从另一条匝道驶向高速路口。由于凌晨时分光线较暗,且王某驾驶车辆时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观察到李某的货车,两车在高速路口附近发生碰撞。


碰撞导致李某货车上的蔬果大量散落,部分被过往车辆碾压,部分因挤压、碰撞受损。货车车厢也严重变形,无法继续使用。事故还造成李某受伤,王某车辆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调取路口监控、询问当事人和周边群众,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车辆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注意力不集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在驾驶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蔬果摊摊主赵某是这批蔬果的货主,他赶到现场后,看到满地受损的蔬果,心急如焚。这些蔬果原本是要供应给市区多个蔬果摊点的,如今大部分无法正常销售,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赵某试图统计损失,但由于蔬果散落一地,且部分已经腐烂,难以准确清点数量和估算价值。同时,赵某的进货单据在事故中部分丢失,这进一步增加了确定损失金额的难度。


赵某在朋友的建议下,聘请了专业律师。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他们首先前往交警部门,详细查阅了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获取了事故的基本信息。接着,律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固定受损蔬果和货车的现状。为确定蔬果的损失价值,律师联系了赵某的蔬果供应商,收集了近期的进货清单和价格信息。同时,律师走访了周边的蔬果批发商和零售商,了解同类蔬果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此外,律师还找到了事故发生时在场的几位目击者,获取了他们的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蔬果的散落和受损情况。


律师协助赵某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其货车的受损程度进行鉴定,并对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时间进行评估。鉴定意见显示,货车需要进行大修,维修费用较高;赵某因受伤需要休息较长时间,误工损失较大。律师代理赵某将李某、王某以及两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蔬果损失、货车维修费用、误工费以及因事故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后果的影响,确定王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对于赵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据律师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
一、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蔬果损失、货车维修费用共计 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蔬果损失、货车维修费用、误工费、其他经济损失共计 15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蔬果损失、货车维修费用共计 2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赵某蔬果损失、货车维修费用、误工费、其他经济损失共计 6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顺利履行。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人习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综合审查各种证据,全面考量事故的具体情况。本案中,王某虽承担主要事故责任,但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通过详细分析事故过程,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了赔偿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争议焦点二:受损蔬果价值及相关损失的认定


蔬果易腐坏且难以精确统计损失,给赔偿金额的确定带来了很大困难。法院并未因证据不足而忽视赵某的合理诉求,而是综合进货清单、市场价格信息、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报告等多种证据,对蔬果损失、货车维修费用和误工费等进行了合理估算,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如涉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计算依据的条款,需根据最新版本确定具体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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