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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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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咨询:女子摔入车道致公交急刹乘客受伤,公交公司追偿难题如何破解?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技术性结论,不具拘束力和执行力。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以审理认定的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如本案中上海一中院依据实际情况审查认定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行为符合紧急避险,进而确定责任承担者12。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当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免受危险而采取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1 年的一个冬日清晨,天色昏暗,陆女士骑电瓶车从非机动车道内侧向外行驶,不慎撞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的隔离固定物,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此时,一辆公交车驶来,司机杨先生为避让陆女士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方女士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先生无责任。方女士起诉公交公司,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方女士 14.5 万余元。公交公司履行赔偿后,起诉陆女士,认为其操作不当致乘客受伤和公司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陆女士非故意为由驳回公交公司诉讼请求,公交公司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裁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的紧急刹车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在当时情形下,若杨先生不采取紧急刹车,陆女士的人身、财产会遭受严重损害,甚至引发更严重后果。虽紧急刹车致乘客受伤,但该损害并非必然发生,且小于陆女士可能遭受的损害。最终,法院二审改判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 13.5 万余元12。

面对突然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公交车司机到底该不该踩刹车?如果不踩刹车,陆女士无疑将会遭遇灭顶之灾;而踩下刹车,车上的乘客或许就会因为紧急刹车而受伤,怎么解?   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经讨论,合议庭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当时的情况下,陆女士突然摔入机动车道,如果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引发其他更严重的后果。杨先生当时驾驶公交车车速并不快,虽然最终导致乘客轻微受伤,但这损害并非必然发生,而且相比陆女士可能遭受的损害要小得多。适用紧急避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即高度重视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当财产与人身权益发生冲突时,取后者;若涉及人身权益的冲突,则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判断其中权益取舍的合理性。而杨先生是为了保护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危险,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他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性,应认定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陆女士的实际情况,公交公司自愿减少赔偿金额,减轻陆女士的负担。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在于公交车司机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5。本案中,陆女士突然摔入机动车道,公交车司机为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紧急刹车,行为具有紧迫性、正当性且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12。因此,应由陆女士承担赔偿责任,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保护他人生命财产行为的支持和鼓励。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审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保障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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