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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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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刘女士电瓶车碰撞案的法律定性与责任划分解读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刘女士称昨天早上骑旧电瓶车去买新的,在农大校门口天桥下坡时与一名妇女发生碰撞,当时没意识到对方摔跤,继续骑行到平地时看到对方站起来且未受伤便离开,后来对方报警。询问交警是否划分责任,客户表示自己走了,家人在现场,对方没说什么也没受伤。表示目前无法确定如何处理,需等交警事故认定书和对方伤情出来再说,并询问事故发生地点,客户称在北京农大南路校门口。最后,再次强调要等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再咨询,客户表示同意并致谢。


(一)“碰撞后离开现场” 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
  1. 不构成 “交通肇事逃逸” 的关键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 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12 条,“交通肇事逃逸” 需满足 “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现场” 的核心要件。本案中,刘女士离开的原因是 “未意识到对方摔跤,且看到对方站起来无受伤迹象”,并非 “逃避责任”,且家人留在现场,无 “遗弃事故现场” 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无需承担逃逸对应的加重责任。
  1. “离开行为” 对责任认定的潜在影响
虽不构成逃逸,但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与对方确认伤情、未留存现场证据(如拍照、记录对方联系方式),可能导致交警在核查事故细节(如碰撞瞬间双方行驶轨迹、过错程度)时,因现场痕迹灭失增加认定难度。不过,家人留在现场、对方当时未提出异议的情节,可辅助证明事故未造成即时严重损害,降低刘女士因 “离开” 被认定为主要过错的概率。
(二)责任划分的核心影响因素
  1. 事故现场的关键事实核查重点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时,会重点核查以下内容,直接影响责任划分:
  • 行驶规则:刘女士骑电瓶车在天桥下坡行驶,是否遵守 “下坡让行”“减速慢行” 等规则;对方行人是否在天桥行人通道内行走,有无横穿、突然变向等影响通行的行为;
  • 车辆状态:刘女士的旧电瓶车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刹车、灯光是否正常),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增加其过错比例;
  • 过错程度: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 “因果关系贡献度”,例如若刘女士下坡未减速是碰撞直接原因,对方无过错,则刘女士可能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对方行人未走指定通道、突然闯入行车区域,双方可能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刘女士主责、对方次责)。
  1. 对方伤情与责任划分的关联性
对方伤情(如是否构成轻微伤、轻伤)不直接决定责任划分,仅影响后续赔偿金额。即使对方后续主张存在伤情,只要事故责任划分已明确,赔偿需结合 “责任比例 × 合理损失” 计算,而非因伤情加重直接改变责任归属。
(三)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与效力
  1. 后续处理的 “核心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 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虽非最终司法判决,但在协商赔偿、民事诉讼中,是法院认定责任、确定赔偿比例的重要参考,除非有充分证据推翻(如提供新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证明认定书事实错误),否则一般会被采纳。
  1. 对赔偿争议的决定性作用
若认定书认定刘女士无责或次责,对方主张的不合理赔偿可直接拒绝;若认定刘女士主责或全责,需按责任比例承担对方的合法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但无需承担无依据的高额诉求(如夸大的营养费、无关联的医疗费)。
二、律师建议(针对不同阶段的实操指南)
(一)当前 “等待阶段” 的核心动作
  1. 主动补充留存证据
  • 立即记录事故细节:写下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如 “昨天早上 X 点 X 分”)、天桥下坡的具体位置(如 “农大南路校门口天桥靠近东侧下坡段”)、对方妇女的大致特征(如年龄、衣着),避免后续记忆模糊影响陈述;
  • 联系家人固定证言:让留在现场的家人梳理当时情况(如 “对方站起来后是否有揉腿、扶腰等动作”“对方是否说过‘没事’‘不用处理’等话”),形成书面证言,若后续对方改口称 “当时受伤但未说”,可作为反驳证据;
  • 准备车辆相关材料:找到电瓶车的购买凭证、年检记录(若有),证明车辆符合安全标准,若车辆无明显安全问题,可降低过错比例。
  1. 与交警的沟通技巧
若交警联系询问情况,需客观陈述事实,避免遗漏关键细节(如 “看到对方站起来无受伤迹象”“家人留在现场”),同时主动询问 “是否需要补充提供材料”“认定书大概出具时间”,保持积极配合态度,避免因沟通不畅影响认定结果。
(二)拿到事故认定书后的分情况应对
  1. 情况一:认定刘女士无责或次责(≤30% 责任)
  • 赔偿协商:对方若主张赔偿,需要求其提供完整证据链(如医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对与事故无关的费用(如治疗自身基础疾病的医疗费)、无票据的诉求(如口头主张的 “营养费”)直接拒绝;
  • 法律维权:若对方以 “报警” 威胁索要高额赔偿,可明确告知 “按认定书责任比例承担合法损失,超出部分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留存对方威胁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录音),必要时向交警或派出所说明情况。
  1. 情况二:认定刘女士主责或全责(≥70% 责任)
  • 损失核查:仔细核对对方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认诊疗项目与碰撞伤情相关(如脚踝扭伤、软组织挫伤等,若出现 “高血压、糖尿病” 等治疗记录,可提出异议);护理费、营养费需按当地标准计算(如北京地区护理费通常每日 150-200 元,营养费每日 30-50 元),避免对方虚高主张;
  • 协商策略:以 “责任比例 × 合理损失” 为协商底线,若对方同意,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赔偿后双方无其他争议” 等条款),避免后续对方二次索赔;若协商无果,建议通过交警调解,调解不成再考虑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定合理赔偿金额。
(三)对方主张 “后续伤情” 的应对策略
  1. 伤情关联性的核查方法
若对方后续称 “碰撞导致骨折、韧带损伤” 等伤情,需要求其提供 “医院诊断证明”,并注明 “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申请查看诊疗记录(如首次就诊时间是否在事故后 24 小时内、伤情部位是否与碰撞位置一致),若存在 “事故后数日才就诊”“伤情部位与碰撞无关” 等情况,可主张 “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拒绝赔偿。
  1. 伤残鉴定的应对
若对方提出伤残鉴定,需同意通过交警指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 进行,避免对方自行找机构出具不公正报告;鉴定过程中,可要求到场见证,若鉴定结论与实际伤情不符(如轻微挫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可申请重新鉴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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