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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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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后伤情加重成十级伤残:协议因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被撤,赔偿如何重算?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12日,徐某驾驶摩托车途中,与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因道路湿滑,且两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最终发生接触,两车受损,徐某受伤。交警认定徐某、向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向某驾驶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

  徐某以为身体无大碍,未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1月15日与向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向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5800元。调解协议书写明:“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今后各方无涉。”当日,某保险公司代向某向徐某转账5800元。

  徐某回家后,感觉病情加重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右侧肩关节镜下肩关节肩袖修复+肩峰减压成形+肩外展功能重建术。今年6月30日,恩施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外伤致右肩袖损伤是客观存在的,经手术治疗,现距受伤已达6月余,伤情稳定,仍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伤残十级。

  今年8月,徐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诉讼中,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与向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三日即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其时,徐某尚未申请司法鉴定,不知自己伤残十级的事实,徐某属于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且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5800元,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另查明,徐某伤后误工期为150日,伤后护理期为90日、伤后营养期为60日。

  徐某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引起,徐某、向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向某的小型客车在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剩余50%由徐某应自负其责。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某与向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16万元,扣除已付的5800元,还应支付15万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核心争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签订后发现伤残,协议是否可撤销?赔偿责任如何重新划分?

徐某与向某签订 5800 元赔偿的调解协议后,因发现构成十级伤残诉至法院,核心争议在于:协议是否因 “重大误解” 与 “显失公平” 符合撤销条件,以及协议撤销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建始县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撤销的法定情形及后续赔偿的分配规则。

二、调解协议被撤销的法定事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双重认定

1. 重大误解的构成:对自身伤情与损失的认知偏差

法院认定徐某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核心依据是 **“对关键事实的错误认知”**:

  • 认知时间的局限性:事故发生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协议签订于 11 月 15 日,仅间隔 3 天。徐某因 “以为身体无大碍” 未住院治疗,尚未通过专业医疗诊断与司法鉴定知晓自身伤情(右肩袖损伤),更未预见会构成十级伤残,属于对 “伤情严重程度” 的关键事实认知错误;

  • 误解与协议的直接关联性:正是基于 “无大碍” 的错误认知,徐某才同意 5800 元的赔偿金额。若其当时知晓伤残后果,必然不会签订该协议,误解直接影响了协议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 法律依据支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徐某对伤情的误解,完全符合 “重大误解” 的法定构成要件。

2. 显失公平的认定: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悬殊差距

法院同时认定协议显失公平,核心在于 **“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 损失金额的巨大差异:协议约定赔偿 5800 元,但经法院查明,徐某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误工费(150 日)、护理费(90 日)等,总额达 16 万余元,5800 元仅为实际损失的 3.6%,差距悬殊;

  • 签订时的弱势地位:徐某因未察觉伤情,在协商中处于 “信息不对称” 的弱势地位,未能充分预估后续治疗、伤残赔偿等费用,导致协议内容严重偏向向某,违背公平原则;

  • 法律适用逻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徐某因对伤情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协议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符合显失公平的撤销条件。

3. 双重事由的叠加效应:撤销请求的必然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时以 “重大误解” 与 “显失公平” 作为撤销理由,二者叠加强化了撤销的合理性:

  • 重大误解是 “主观认知错误”,显失公平是 “客观结果失衡”,二者从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印证协议的可撤销性;

  • 司法实践中,单一事由(如仅显失公平)可能因证据不足难以撤销,而双重事由的存在,使法院对撤销请求的支持更具说服力,避免当事人以 “自愿签订” 为由抗辩。

三、协议撤销后的赔偿责任划分:保险优先赔付与责任比例适配

1. 交强险的先行赔付义务:不考虑责任比例的法定优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依据是交强险的 “无过错赔付” 原则

  • 赔付范围的法定性:交强险针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先行赔付。徐某的损失中,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均属于交强险人身伤亡赔偿范畴,应优先从交强险限额内支付;

  • 已付款项的抵扣规则:保险公司此前代向某支付的 5800 元,属于 “提前垫付”,在最终计算赔偿金额时需予以扣除(16 万元 - 5800 元 = 15.42 万元),既保障徐某权益,也避免保险公司重复赔付。

2. 商业三者险的按责赔付:同等责任下的 50% 分担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 50%,核心基于 **“事故责任比例” 与 “保险合同约定”**:

  • 责任比例的依据:交警部门认定徐某与向某负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部分按 50% 划分;

  • 商业险的赔付逻辑:向某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本质是 “转移被保险人(向某)的赔偿责任”。因向某需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替代承担,徐某自行承担剩余 50%,符合 “过错与责任匹配” 原则;

  • 与此前案例的对比:不同于 “酒后无证借车案” 中车主与驾驶人的责任拆分,本案中向某无额外过错(如无证、醉酒),故其责任完全由保险公司通过商业险覆盖,无需自行承担赔偿。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支撑

1. 核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适用场景

本案具体应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

认定徐某对伤情认知错误,符合重大误解,支持撤销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

认定 5800 元赔偿与 16 万损失悬殊,显失公平,支持撤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保险赔付

确定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按同等责任(50%)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

明确徐某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承担 50%

2. 关键裁判规则

  • 调解协议的审慎认定规则: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因未察觉伤情、缺乏法律知识签订的赔偿协议,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法撤销,不机械认可 “签字即生效”;

  • 保险赔付的优先性规则:无论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只要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义务不受协议影响,协议撤销后仍需按法定顺序承担赔偿;

  • 损失计算的客观标准规则:法院根据司法鉴定(误工期 15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60 日)、伤残等级(十级)、当地赔偿标准(如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客观核算损失,避免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金额偏离实际。

三、实务启示:不同主体的应对指南

1. 事故当事人(如徐某、向某):签订调解协议的注意事项

  • 谨慎评估伤情:事故后若存在身体不适,务必先进行全面医疗检查,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是否构成伤残及后续治疗费用,避免因 “低估伤情” 签订不利协议;

  • 明确协议条款:签订协议时,需注明 “是否包含后续治疗、伤残赔偿等全部损失”,避免使用 “今后各方无涉” 等模糊表述,若对损失范围不确定,可约定 “待伤情稳定后另行协商”;

  • 保留维权权利:若签订协议后发现新伤情或损失远超约定金额,及时收集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法定时限(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撤销协议。

2. 保险公司(如某保险公司):协议撤销后的理赔处理

  • 核实协议效力:在代被保险人赔付前,可提醒当事人确认伤情,避免因协议后续被撤销导致重复理赔;

  • 按法定顺序赔付:协议撤销后,严格按照 “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付” 的顺序计算赔偿金额,扣除已垫付的款项,确保理赔符合法律规定;

  • 留存理赔证据:保存交强险、商业险保单、赔付转账记录、法院判决书等,证明自身已履行赔付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3. 受害人(如徐某):撤销协议后的维权要点

  • 固定关键证据:收集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医疗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护理费票据等,证明协议存在撤销事由及实际损失金额;

  • 明确索赔对象:将肇事方(向某)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避免仅向肇事方主张导致赔偿难以实现;

  • 理性主张损失:根据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及当地标准计算损失,避免过度主张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增加诉讼成本。

四、延伸问题:类案裁判尺度与特殊情形处理

1. 类案裁判共识

  • 撤销权的行使时限: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行使撤销权(如徐某在 2025 年 6 月得知伤残后,8 月起诉未超时限),逾期则撤销权消灭;

  • 轻微伤情的协议效力:若事故仅造成轻微擦伤、少量医疗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法院通常不支持撤销;

  • 保险公司的抗辩限制:保险公司不得以 “已按协议赔付”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协议撤销后,仍需按法定标准重新核算赔偿。

2. 特殊情形处理

  • 协议中约定 “放弃撤销权”:若协议明确约定 “当事人知晓可能存在后续伤情,自愿放弃撤销权”,且当事人签字时无欺诈、胁迫情形,法院可能不支持撤销;

  • 肇事方已自行赔付:若向某未通过保险公司,自行向徐某支付 5800 元,协议撤销后,保险公司赔付时无需扣除该款项,由向某另行向徐某主张返还;

  • 多受害人情形:若事故造成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发现伤残,仅该受害人的协议可撤销,不影响其他受害人的赔偿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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