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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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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车损,交强险不赔!法院判驾驶人付 4 万保险代偿款,责任比例 70%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三轮车无证驾驶、借道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险不赔!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涉交通事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邓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40530元。

  事前,被告邓某所有的三轮车已在A公司投保交强险,案外人黄某所有的奔驰机动车在原告B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24年7月,邓某驾驶三轮车横过道路时,与黄某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及两辆车损坏。经交警认定,邓某无有效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让所借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负主要责任。事故造成黄某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57900元,其向B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双方约定以实物赔付形式完成保险事故理赔,由B公司负责支付黄某机动车的维修费用。次月,黄某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B公司,授权该公司向邓某追偿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的三轮车虽在A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因其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他人机动车受损,A公司依法不承担对方车损的赔偿责任,且邓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B公司已履行实物赔付义务,有权在赔偿金额70%范围内要求邓某偿还保险代偿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核心争议:无证驾驶三轮车肇事,交强险是否免赔?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邓某无证驾驶三轮车借道行驶致黄某 奔驰车受损,核心争议在于:邓某投保的交强险是否因 “无证驾驶” 免责,以B 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能否向邓某行使 70% 比例的代位求偿权。福鼎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交强险免责情形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规则,厘清了无证驾驶人的最终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的免责认定:无证驾驶导致车损,保险公司不担责

1. 交强险免责的法律依据: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

法院认定 A 公司(邓某三轮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黄某 车损赔偿责任,核心依据是交强险对 “无证驾驶” 导致财产损失的法定免责条款

  • 法律条文支撑: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邓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车,属于典型的 “无证驾驶” 情形,符合交强险财产损失免责的法定条件;

  • 免责范围的限定:需注意,交强险的免责仅针对 “财产损失”(如黄某 车辆维修费 57900 元),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如邓某自身受伤),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人身伤亡限额内先行赔付,但赔付后可向无证驾驶人追偿。本案仅涉及车辆财产损失,故 A 公司完全免责,无需承担赔偿义务。

2. 保险公司的抗辩逻辑:无证驾驶与事故的直接关联性

A 公司主张免责的关键,在于证明 “无证驾驶” 与 “事故发生及财产损失”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无证驾驶的过错影响:邓某未取得驾驶证,缺乏规范驾驶技能与安全意识,在横过道路借道行驶时,无法准确判断路况、及时避让正常行驶的黄某 车辆,是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 财产损失的直接性:黄某 车辆的维修费 57900 元,系因两车碰撞直接产生,属于 “无证驾驶” 行为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完全落入交强险法定免责范围,故 A 公司无需赔付。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B 公司赔付后,可向邓某追偿 70% 损失

1.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四要件均满足

法院支持 B 公司向邓某行使代位求偿权,基于其完全符合代位求偿权的法定成立要件:

  • 保险人已履行赔付义务:B 公司作为黄某 奔驰车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与黄某 约定以 “实物赔付” 形式承担维修费用,实际支付了 57900 元维修费,完成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 被保险人(黄某 )已转让权益:黄某 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偿部分的保险标的权益(即向侵权人邓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B 公司,使 B 公司获得合法的追偿主体资格;

  • 侵权人(邓某)存在过错且需承担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证驾驶 + 未让借道内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黄某 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依法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追偿范围未超出法定比例: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赔偿金额。本案中 B 公司仅主张 70% 比例的代偿款( 57900 元 ×70%≈40530 元),未超出其实际赔付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2. 责任比例的划分:主要责任对应 70% 赔偿份额

法院判定邓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核心依据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与过错程度匹配原则

  • 事故责任认定的直接参考:交警认定邓某负主要责任,黄某 无责任(或次要责任,本案未提及黄某 过错),根据司法实践中 “主要责任对应 60%-80% 赔偿比例” 的惯例,法院酌定 70% 比例,既体现对邓某无证借道违法行为的惩戒,也符合 “过错与责任相当” 的公平原则;

  • 与此前案例的对比:不同于 “徐某交通事故调解案” 中同等责任按 50% 划分,本案邓某存在 “无证驾驶” 这一严重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故责任比例高于同等责任,凸显对严重交通违法的从严认定。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支撑

1. 核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适用场景

本案具体应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交强险无证驾驶财产损失免责

认定 A 公司不承担黄某 车辆维修费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支持 B 公司在赔付后,向邓某追偿 70% 代偿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通行的安全原则

认定邓某未让借道内行驶的黄某 车辆先行,违反安全通行原则,加重其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无证驾驶的违法认定

确认邓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交通违法

2. 关键裁判规则

  • 交强险财产损失免责的严格适用规则:只要驾驶人存在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等法定情形,且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一律免责,不考虑驾驶人是否存在其他过错,体现对严重交通违法的否定性评价;

  • 代位求偿权的比例行使规则: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比例,需与侵权人的事故责任比例一致,不得超出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避免过度加重侵权人责任;

  • 权益转让的形式要件规则:被保险人需通过书面协议(如本案的权益转让书)明确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否则保险人缺乏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合法依据,无法启动追偿程序。

三、实务启示:不同主体的风险防控指南

1. 机动车驾驶人(如邓某):避免无证驾驶,规范通行行为

  • 杜绝无证驾驶:未取得相应驾驶证前,绝对禁止驾驶机动车(包括三轮车、汽车等),避免因 “无证驾驶” 面临交强险免责、自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风险;

  • 遵守借道规则:驾驶车辆借道行驶(如横过道路、变道)时,务必观察对向及相邻车道车辆通行情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行,避免因 “未让行” 引发事故,加重自身责任比例;

  • 主动购买商业险:除交强险外,可根据车辆使用场景购买商业三者险,若发生事故且自身无免责情形,可通过商业险分散赔偿压力(本案邓某仅投保交强险,且因无证驾驶免责,需自行承担全部代偿款)。

2. 保险公司(如 A 公司、B 公司):明确免责边界,规范代位求偿流程

  • 严格核查驾驶人资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核实是否存在无证、醉酒、准驾不符等免责情形,若符合免责条件,需及时向被保险人(如邓某)及受害人(如黄某 )出具免责通知书,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

  • 规范代位求偿操作:履行赔付义务前,需与被保险人(如黄某 )签订书面权益转让协议,明确追偿权转让范围与比例;赔付后,及时收集事故认定书、维修票据、权益转让书等证据,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一般为 3 年)向侵权人(如邓某)提起追偿诉讼;

  • 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在投保人(如邓某)投保交强险时,需以加粗字体、单独说明等形式,明确告知 “无证驾驶导致财产损失免责” 等条款,避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需承担赔偿责任。

3. 受害人(如黄某 ):及时固定证据,配合保险公司追偿

  • 留存事故与损失证据:事故发生后,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收集交警认定书、车辆维修清单及发票、驾驶人信息等,证明事故经过、过错程度及财产损失金额;

  • 选择合理理赔方式:可与自身保险公司(如 B 公司)协商 “实物赔付” 或 “现金赔付”,尽快完成车辆维修;同时签订权益转让书,授权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避免自身额外主张赔偿的麻烦;

  • 关注追偿进展:在保险公司(如 B 公司)提起追偿诉讼后,可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确保侵权人(如邓某)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间接保障自身后续保险权益(如保费不因此类事故过度上涨)。

四、延伸问题:类案裁判尺度与特殊情形处理

1. 类案裁判共识

  • 无证驾驶的追偿范围: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人身伤亡限额内赔付(如邓某受伤),赔付后可全额向无证驾驶人追偿;若仅涉及财产损失(如本案),保险公司免责,无需赔付,也无需追偿;

  • 代位求偿的责任比例:侵权人负主要责任的,法院通常酌定 60%-80% 追偿比例;负同等责任的,酌定 50% 比例;负次要责任的,酌定 20%-40% 比例,具体根据过错程度微调;

  • 多人侵权的代位求偿:若事故涉及多名侵权人(如邓某与第三方共同导致事故),保险公司可按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分别追偿,各侵权人仅承担自身份额的赔偿责任。

2. 特殊情形处理

  • 三轮车被认定为 “非机动车”:若邓某的三轮车经鉴定属于非机动车(如时速 ≤25km/h 、重量 ≤55kg ),则不适用 “无证驾驶” 相关规定(非机动车无需驾驶证), A 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赔付后不可追偿;

  • 侵权人无力赔偿:若邓某无力支付 40530 元代偿款, B 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邓某名下财产;若邓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财产后恢复执行,但 B 公司不得向黄某 再次主张赔偿;

  • 保险合同约定 “放弃代位求偿权”:若 B 公司与黄某 的商业险合同中约定 “放弃对无证驾驶人的代位求偿权”,则 B 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不得向邓某追偿,需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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