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咨询:未正确佩戴头盔,出了事故是否担责?
交通事故咨询:摩托车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严重后死亡,搭乘人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头盔,这一行为是否需承担法律后果?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左转弯时,与甘某驾驶并搭载喻某的二轮摩托车相遇。因王某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加之甘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甘某、喻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甘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喻某无责任。
喻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出院后,在家中康复治疗,后在家中死亡。经鉴定,其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全身多处骨折等复合性损伤,并发感染、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致其死亡。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调解,喻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无责任,但该认定系对事故成因及各方引发事故过程中过错的判断,是行政责任的划分,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从认定书中载明的事实及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甘某、喻某并未系好头盔,在倒地瞬间头盔均被甩飞。结合喻某的医疗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书,其主要损伤在头部。如其在乘车过程中,能够正确佩戴头盔,头盔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减小损伤,其未正确佩戴头盔的行为,显著增加了在事故中头部造成严重损伤的风险,客观上加重了其实际损伤程度。
一、核心结论:未正确佩戴头盔不担事故责任,但需承担民事赔偿的过错责任
根据案例及法律规定,喻某虽无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但因其未正确佩戴头盔的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需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核心逻辑如下:
1.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划分 “事故成因过错”(如王某转弯未让行、甘某避让不当),属于行政责任认定;而民事赔偿责任需综合 “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 三要素,即使无事故责任,若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仍需担责;
2. 过错认定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1 条明确规定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喻某未正确佩戴头盔(头盔被甩飞)违反法定义务,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
3. 因果关系认定:鉴定意见表明喻某死亡源于颅脑损伤及并发症,而正确佩戴头盔可使摩托车驾乘人员死亡风险下降 60%-70%,其未规范佩戴的行为与 “损伤加重、最终死亡”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 “过失相抵” 的适用条件。
二、责任划分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标准
(一)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规则
1. 优先赔付原则: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全额赔付,不受过错比例影响;
2. 过失相抵规则: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各方过错比例分担 —— 王某、甘某作为事故同等责任方,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喻某因自身过错(未正确佩戴头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实务中通常为 10%-20%);
3. 责任比例的考量因素:法院会结合 “头盔未佩戴的程度(未戴 vs 未系紧)、损伤与未戴头盔的关联性、当事人主观过错” 综合酌定,如本案中喻某 “未系好头盔导致甩飞”,过错程度较高,可能承担 15%-20% 责任。
(二)与类似判例的衔接参考
1. 类案裁判标准:此前江西省永丰县法院审理的 “电动摩托车乘客未戴头盔伤残案” 中,法院认定乘客未戴头盔加重损害,酌定其自行承担交强险外 10% 的责任;
2. 区分情形:若未戴头盔与损害后果无关联(如损伤在肢体而非头部),则无需担责(参考共享单车未配头盔案,因损害与头盔无关驳回原告诉请);若系 “未佩戴” 而非 “未正确佩戴”,过错程度更高,责任比例可能上浮。
三、关键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
(一)核心法条支撑
1. 《民法典》第 1173 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1 条(头盔佩戴义务):摩托车驾乘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有证据证明行人 / 乘客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二)实务裁判的三个关键认定
1. 事故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聚焦 “事故成因”,民事责任聚焦 “损害后果的过错”,二者独立判断;
2. 因果关系是核心:需证明 “未戴头盔→损伤加重→损害后果扩大” 的逻辑链,通常需结合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医学常识综合认定;
3. 责任限额:即使乘客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仍需承担不低于 80% 的主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底线保护),乘客自行承担责任一般不超过 20%。
四、类似场景的风险提示
1. 摩托车驾乘人员:务必正确佩戴头盔(系紧卡扣),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在事故中因自身过错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
2. 赔偿权利人:主张全额赔偿时需举证 “损害后果与未戴头盔无关联”,否则法院将依法适用过失相抵;
3. 侵权方(如王某、甘某):可在诉讼中提交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举证重点为 “未戴头盔与损害加重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