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一人公司注销后,工伤赔偿责任由股东承担?
李某注册成立了某公司,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某公司对外招聘普通工人,王某得知后前往应聘,双方口头商定劳务报酬为130元/天,加班每小时5元,不上班就没有工资。
王某同意招聘条件后,在某公司从事板材钻孔、转运板材等工作。同年7月15日,王某在某公司卸运汽车上的板材时,被汽车上掉落的板材砸伤左脚,被送往医院治疗。
王某治愈出院后,遂向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某公司监事张某在申请表上确认后,还未到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李某便将其登记注册的某公司予以注销,企图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王某遂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监事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某公司卸运汽车上的板材时,被掉落的板材砸伤左足,造成损害,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系李某一人独资投资开办的企业,李某虽将某公司予以了注销,但其注销前未对公司存续期间应承担的对王某的债务进行清算。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对王某因工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款2万余元。
一、核心结论:一人公司未清算注销,股东需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一人公司注销后工伤责任追偿纠纷,法院判决股东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逻辑如下:
1. 劳动关系已成立:王某与某公司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王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指定工作:板材钻孔、转运),公司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130 元 / 天 + 加班 5 元 / 小时),符合 “管理与被管理” 的劳动关系特征;
2. 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满足:王某在工作时间(卸运板材期间)、工作场所(公司作业区域)、因工作原因(被作业对象板材砸伤)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某公司监事张某在工伤申请表上确认的行为,进一步佐证了工伤事实;
3. 一人公司注销后的责任承担:李某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产生工伤债务后,未依法清算便注销公司,违反《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清算的强制性规定,应就公司未清偿的工伤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键法律问题解析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形)
本案王某与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法院仍认定劳动关系,核心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主体适格:某公司是依法注册的用人单位,王某是符合劳动年龄的劳动者;
2. 人身从属性:王某需遵守公司工作安排(如卸运板材、钻孔),接受公司管理,双方存在 “管理与被管理” 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
3. 报酬支付:公司按固定标准(130 元 / 天)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另有补贴,符合劳动关系的报酬支付特征(而非劳务关系的 “按成果付费”)。
实务认定要点:即使无考勤记录、工作证,以下证据可佐证事实劳动关系:①工资转账记录、微信 / 现金支付凭证;②工友证人证言;③监事确认工伤的书面记录;④工作场景照片、视频等。
(二)一人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清算责任(《公司法》核心规则)
1. 法定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第 183 条、第 189 条,公司注销前需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包括工伤赔偿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一人公司的特殊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某公司)的股东(李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 63 条),若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债权人(王某)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本案责任认定:李某明知公司对王某负有工伤赔偿债务,未清算便注销公司,属于 “恶意注销逃避债务”,法院据此判决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仅在出资范围内担责。
(三)监事张某的责任认定(本案未判其担责的核心原因)
1. 监事的法定职责:张某作为公司监事,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检查公司财务,无直接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
2. 本案关键事实:张某仅在工伤申请表上 “确认” 事实,未作出 “个人承担赔偿” 的承诺,也未参与恶意注销公司的决策(注销行为由股东李某单独实施);
3. 裁判逻辑:公司债务的最终责任主体是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股东),监事无过错且未承诺担责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类似案例中,仅参与恶意清算的监事才可能被判决担责)。
三、与前文工伤案例的核心衔接与区别
对比维度 | 前文伊某案(有书面劳动合同) | 本案王某案(无书面合同 + 公司注销) |
劳动关系证明 | 书面《劳动合同》直接证明 | 事实劳动关系(管理关系 + 报酬支付 + 监事确认) |
责任主体 | 用人单位(甲公司)直接担责 | 一人公司股东(李某)替代担责(公司注销后)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行政诉讼法》 | 《工伤保险条例》+《公司法》(清算责任) |
核心争议 |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 工伤认定 |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 股东清算责任 |
核心共性:均适用工伤认定的 “三工要素”+“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过错不影响工伤赔偿主张。
四、核心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
(一)核心法条支撑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认定劳动关系需满足 “主体适格、管理从属性、报酬支付” 三大条件;
3.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作为唯一股东,兼具清算义务人身份)。
(二)实务裁判的三个关键认定
1. 事实劳动关系优先于劳务关系:即使无书面合同,只要存在 “管理与被管理” 关系,优先认定劳动关系,适用工伤规则(而非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
2. 恶意注销不能逃避工伤责任:公司注销前未清算工伤债务,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股东)需直接担责,该责任不可通过注销公司免除;
3. 监事无过错不担责:仅参与事实确认但未承诺担责、未参与恶意注销的监事,不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五、类似场景的风险提示
(一)劳动者(如王某)
1. 无书面劳动合同时,务必留存以下证据:①工资支付记录(转账、收据);②工作安排记录(微信、短信);③工友证言、工作场景照片;④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如监事、主管)确认事实的书面材料;
2. 发现用人单位意图注销时,及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转移财产;
3.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即使公司注销,仍可向股东主张赔偿(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二)一人公司股东(如李某)
1.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工伤赔偿由公司全额承担,注销后由股东兜底);
2. 公司注销前必须依法清算:①通知已知债权人(如工伤职工)申报债权;②清偿全部债务后再办理注销手续;③一人公司需留存财务账册,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避免连带责任);
3. 不得恶意注销逃避债务:明知存在工伤等债务仍注销公司,股东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刑事风险。
(三)公司监事 / 管理人员
1. 避免在涉及公司债务的文件上随意签字,若仅确认事实,需注明 “仅确认情况属实,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发现股东存在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避免因 “参与恶意决策” 被牵连担责。
律师解析:一人公司注销 工伤赔偿 股东责任\公司未清算注销 工伤债务 股东承担\恶意注销公司 逃避工伤责任 法律后果
\一人公司股东 工伤赔偿 连带责任\公司注销后 工伤职工 赔偿主张\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