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中受伤,工伤认定如何成立?
工伤认定如何成立:伊某受雇于甲公司从事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工作规章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一日,伊某上夜班时不慎被铁桶压伤左足,受伤后,伊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足踇趾骨骨折、左足拇趾开放性挫裂伤。
后伊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为伊某所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在此过程中,人社局先后甲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先告书,甲公司未进行举证,也未陈述和申辩。
后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结合伊某岗位职责、伤情和救治过程,不能排除伊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能。甲公司否认伊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但甲公司在收到人社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未提交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主张与伊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但双方之间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主张伊某自身存在过错,但未举证证明,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伊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与伊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无关联。
一、核心结论:劳动合同 + 工作时间 / 场所 / 原因受伤,工伤认定成立,用人单位举证不能需担责
本案是典型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人社局认定工伤、法院驳回甲公司诉求的核心逻辑的如下:
1. 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已满足:伊某与甲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为直接证据),且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夜班)、工作场所(装卸作业区域)、因工作原因(被铁桶压伤,与装卸工岗位职责直接相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2.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需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 “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
3. 关键争议的裁判认定:①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书面《劳动合同》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甲公司主张劳务关系无证据支撑;②劳动者过错与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采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伊某存在轻微过错(甲公司未举证),也不影响工伤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排除的过错情形仅为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二、工伤认定的核心规则与实务标准
(一)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 基础前提: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为书面劳动合同,更直接);
2. 三大核心要素:
◦ 工作时间: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如本案夜班)、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本案无需适用);
◦ 工作场所:包括固定工作区域、因工作需要临时到的区域(如装卸工在仓库、运输车辆旁作业均属工作场所);
◦ 工作原因:伤害与岗位职责直接相关(如装卸工被货物压伤、操作工因机器故障受伤,本案伊某装卸时被铁桶压伤完全符合)。
(二)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义务
1.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 本案举证责任后果:甲公司收到人社局举证通知书后,既未提交 “伊某非因工作受伤” 的证据(如伊某私自离岗、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也未反驳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采信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3. 实务注意:用人单位需在举证期内提交考勤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否则即使后续诉讼也难以推翻工伤认定(参考北京市三中院类似案例,用人单位逾期举证被驳回诉求)。
(三)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本案甲公司主张伊某自身存在过错,但工伤认定不考虑劳动者一般过错,仅排除以下三种情形:
1. 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
2. 醉酒或者吸毒后在工作中受伤;
3. 自残或者自杀造成的伤害。
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即使劳动者操作不当,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如某工厂操作工未按规程操作机器受伤,仍被认定为工伤)。
三、关键争议: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分(本案裁判关键)
甲公司主张与伊某是劳务关系,但法院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二者核心区分如下:
区分维度 | 劳动关系(本案情形) | 劳务关系(如前文农村自建房梁某与陈某)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 《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 |
合同形式 | 通常为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规章等 | 多为口头或简易协议,约定劳务成果、报酬 |
主体关系 | 管理与被管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考勤) | 平等主体(提供劳务方自主安排工作) |
损害赔偿 | 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工伤保险赔付) | 过错责任(按各方过错比例担责) |
举证责任 | 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举证倒置 | 劳务损害中受害方需举证过错与因果关系 |
实务认定要点: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若未签订合同,可通过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参考广东省高院指导意见)。
四、核心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
(一)核心法条支撑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实务裁判的三个关键认定
1.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无劳动关系(如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需按民事侵权主张赔偿;
2. 工伤认定的 “三工” 要素(工作时间、场所、原因)需综合判断:即使证据不够完美(如无直接监控),只要 “不能排除工伤可能”,且用人单位无反证,即支持工伤认定;
3. 劳动者过错不影响工伤成立: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核心区别在于 “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操作不当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五、类似场景的风险提示
(一)用人单位(如甲公司)
1.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2. 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如劳动者非因工作受伤的证明),避免举证不能;
3. 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防护设备,虽不影响工伤认定,但可减少事故发生概率,降低用工风险。
(二)劳动者(如伊某)
1. 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备工伤认定之需;
2. 工作中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留存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
3. 若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工伤认定,可直接向人社局申请,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与前文农村自建房劳务损害的衔接提示
1. 若为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受单位管理):受伤按工伤处理,走工伤保险流程,无过错责任;
2. 若为劳务关系(无劳动合同、平等提供劳务):受伤按民事侵权处理,适用过错责任,需举证对方过错(如前文梁某案);
3. 核心区分点:是否存在 “管理与被管理” 关系、是否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报酬是否定期发放。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在哪下载,结合新案例核心争议点(工伤认定、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举证责任),我将从 “工伤认定规则、举证责任分配、法律关系区分” 三个核心维度解析本案,同时衔接前文农村自建房劳务损害责任规则,明确劳动争议与劳务纠纷的裁判差异。若你需要进一步分析:1. 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与计算标准(如十级伤残工伤赔偿金额);2. 工伤认定的完整流程(从申请到诉讼);3.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证据清单,可补充说明需求。此外,若涉及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的诉讼策略、劳动者维权技巧等细节,也可结合具体场景深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