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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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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场因违反场地安全义务导致滑雪者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涉案景区雪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景区经营者在其周围没有设置围挡、护网等安全保障设施,亦未见明显警示标语或提示标志,导致在此滑雪嬉戏的游客跌倒受伤的,应当认定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游客人身损害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就游客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应按照一个正常普通人的一般认知标准进行客观的评判,在涉案雪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景区经营者没有任何明显安全提示的情况下,一般游客对于该不合理风险难以预见,且该重大安全隐患不属于涉案雪场嬉戏活动的合理风险范围,故游客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姜某某在涉案雪场滑雪嬉戏过程中跌入雪场底部的人工湖受伤。某旅游公司作为涉案景区的经营者,对其景区内配套设施、设备及环境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同时应针对公共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止和减损,确保不因其管理控制下的物件或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涉案雪场坡底(即人工湖的侧壁顶部)与人工湖湖底有高约1-2米的断崖式落差,该落差极易引发人身损害事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某旅游公司应对其控制场所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定认知并及时予以排除或向游客进行警示,但依据现有证据,发生本案事故时涉案人工湖周围没有设置围挡、护网等安全保障设施,亦未见明显警示标语或提示标志,最终引发姜某某等多人摔伤事件,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姜某某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就姜某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导致姜某某摔伤的直接原因系雪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佩戴护具与其人身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本案所涉并非专业滑雪运动,佩戴护具非必要条件,某旅游公司亦未就此向游客进行提示;且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应按照一个正常普通人的一般认知标准进行客观的评判,在涉案雪场存在重大安隐患且某旅游公司没有任何明显安全提示的情况下,一般游客对于该不合理风险难以预见,同时该重大安全隐患不属于涉案雪场嬉戏活动的合理风险范围。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姜某某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索引:姜某某诉北京某旅游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1)京0119民初2734号;(2022)京01民终6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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