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责 倡信律师据理力争为当事人赢得20余万赔偿
2022年11月的一天,北京市倡信律师事务所来了两位特殊的客人(李某及其家人),他们是专程为我所张德仁及张思佳两位律师赠送书写有“专业知识精、品德素质高”的锦旗,以表达两位律师感激执之情,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出门,但在经过北京市某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美团买菜骑手)的电动自行车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李某腰椎压缩性骨折、胸椎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王某仅腿部轻微擦伤。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二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划重点】
看到这里,不知道您是不是和我想的一样: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那每个人对自己受伤的结果负责就可以了,就不能找对方赔偿了吧?如果您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即使在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您也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就像本案中李某,因为这场交通事故造成了九级伤残,李某的损失是远远高于王某的。如果按照同等责任直接互相免责,对受损严重的一方显然不公平。因此,即使是同等责任,法律也是支持双方按照各自的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责任的。
【峰回路转】
王某从事骑手工作,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虽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并获得保险公司11万余元的赔偿,但赔偿金额仅够覆盖医疗费用,李某高昂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为此李某家人多次与王某协商剩余款项的赔偿事宜,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李某辗转找到北京市倡信律师事务所,将案件委托律所张德仁、张思佳两位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两位律师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四处搜集证据,并查明王某在某实业公司工作;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履行派送订单的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两位律师以王某及某实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判决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赔偿主体的确认。
因被告司机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并未投保任何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个人赔偿,而个人对于大额赔偿款一般履行比较困难。但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发现对方穿着美团买菜工作服,且在派送订单中,便拍摄了含有王某在内的事故现场照片,这对于后续的赔偿主体确定也起到了重大作用。
张德仁、张思佳两位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便一直与被告王某积极沟通。最终二位律师的巧妙沟通下,获知了被告司机所提供劳务的单位,并将某实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是诉讼前原告李某与保险公司已经达成和解,是否还应该被列为被告呢?
事故发生后,被告司机向原告提供了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原告多次尝试与保险公司和解,最终保险公司只赔偿11万余元,刚刚覆盖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原告对此并不认可。张德仁、张思佳两位律师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多次就赔偿方案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在了解到保险公司的态度和方案后,并未将其在后续的起诉中列为共同被告。
三是被告某实业公司主张原告李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30万元、护理费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等过高,鉴定费3350元不属于赔偿范围。但在法院最终根据原告两位律师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就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1,7423.34元。截至发稿,李某已经获得全部赔偿金额。
【律师寄语】
面对客户的褒奖,两位律师表示,今后将继续秉持专业、细致、尽心、尽责的服务理念,致力解决客户遇到的一切法律难题,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本案中被告王某虽然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但因职业的特殊性,电动车上有保险;且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对于李某遭受的30多万元损失,王某的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
回到日常生活中,我们又有几个人会为自己电动车投保险呢??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对于李某所遭受的30多万元损失,就需要我们自己来负担了……在此也想提醒各位读者,无论您是步行、还是骑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十字路口,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因自己的一时大意酿成大错,在面临高额赔偿时才追悔莫及!
【结语】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秉承“守护平安家庭,以专业筑就未来”的理念,打造了一支经验丰富的交通事故理赔律师团队。近十年来交通事故团队一直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与研究工作,针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形成了一整套事故责任认定、诉前财产保全、伤残等级评估、诉前和解理赔、诉讼案件代理、法院强制执行理赔流程,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您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