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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坚持以守护平安家庭,专业筑就未来为宗旨

蹒跚老人被撞重伤,护理费用提前赔偿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1、存在既往病情,不是构成伤残的主要原因,不影响伤残赔偿的比例和金额。

  2、受伤严重达到护理依赖,可以根据伤情主张未来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21时41分,被告一张某驾驶车牌号为京HXXXX号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八达岭镇老干部活动中心门口处时,将由北向南步行的原告刘某从背后撞倒,造成原告严重受伤。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八达岭中队作出第11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认定,被告一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使,刘某由北向南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当晚原告被送至延庆区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多发性骨折,症状严重难以治愈,医生建议转院。2020年1月10日,原告刘某被家属及被告一张某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该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腰椎骨折(腰3左侧横突)、硬膜下积液、腔隙性脑梗塞、多发肋骨骨折(左侧4-10肋骨)、颈椎间盘突出、糖尿病等。原告于当日下午住院,并进行了左胫骨平台骨折闭合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

  2020年1月17日,因春节疫情严峻,院方办理了未动床位的出入院手续。2020年2月6日,原告在做加钢板手术前发现左腿静脉存在血栓,在血管外科又做了滤网手术随后转骨科(二三次手术连续)。后因疫情严重,血管外科未做拆除滤网手术,手2020年2月10日出院。

  2020年2月10日,原告经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推荐转至与其合作的北京年轮中医骨科医院。期间:年轮医院以原告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复查视为出院为由,为原告办理了两次出院手续,其出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左腓骨头骨折、腰椎骨折《腰3左侧横突)、多发肋骨骨折(左侧4-10肋骨)、左腓总神经损伤、颅脑外伤(硬膜下积液)、腔隙性脑梗塞、左下肢深静脉血栓滤网术后、颈椎间盘突出、糖尿病、生活不能自理、顺行性遗忘等。

  2020年5月11日,北京积水潭医院血管外科恢复收治病人,原告随即前往入院并进行下腔静脉造影及下腔静脉可回收滤器取出术,并于2020年5月15日出院,病历记载“现病史:术后大小便不能自理”。出院诊断为: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左)、下肢静脉滤器植入术后(左)、胫骨平合骨折术后(左)、腓骨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腰椎骨折(腰3左侧横突)、多发肋骨骨折(左侧4-10肋骨)、硬膜下积液、腔隙性脑梗塞等。

  原告整个治疗过程均发生在疫情严控期,对肋骨折、腰椎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硬膜下积液等伤进行了保守诊治。待原告完成下腔静脉造影及下腔静脉可回收滤器取出术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年轮医院拒收原告,原告无奈之下转至住所地一墙之隔的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康复科。后因多发骨折无法康复治疗而出院,出院诊断:左下肢无力、双上肢力弱,无法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专人陪护。

  原告刘某在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聘请护工,护理费票据记载护理费金额为48689元。另外原告刘某购买矫形器、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支出费用共计3065元。后因原告家庭不具备照顾条件,入住诚和敬长者公馆(老人院)修养。经该院入住前会诊评估,因原告刘某“生活不能自理”,雇佣标淮为:四级护理,每月护理费为7000元。原告刘某伤情经多次商谈无法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家属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伤情较重多处可以构成伤残,而且需要长时间护理形成护理依赖。律师帮助刘某委托向鉴定机构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等项目鉴定。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1、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个四级和两个十级,综合赔偿指数为80%;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3、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评定说明:护理期限与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鉴于其第一、二次住院期间,病情尚不稳定,又需手术治疗,需要全天候轮流护理,故建议第一、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为2-3人。

  在庭审中被告一张某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刘某系残疾人,在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前已经办理残疾证,不同意按照全款进行赔偿,只同意赔偿合理费用。被告二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原告既往病史与伤残遗留症状有一定参与度,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对因果关系作出鉴定分析。

  一、刘某四肢肌力下降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2020年1月9日受伤,1月10日四肢肌力情况为左上肢肌力IV-V级,右侧肢体肌力IIITV级。影像检查报告提示存在硬膜下积液及颈椎间盘突出压迫脊髓情况。3月9日病历记载双上肢肌力减退,右手抓握功能差。5月18日病历记载,双上肢近端肌力III+级,左上肢远端肌力III级,右上肢远端肌力II级,左下肢股四头肌肌力III级,右下肢股四头肌肌力IV-。结合被鉴定人伤后病史及影像记录,可分析认为其肌力障碍与交通事故所致外伤致颅脑及颈髓神经损伤存在较大因果关系。

  二、刘某全身多处骨折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经复阅被鉴定人2020年1月10日影像学片,可见被鉴定人左侧4-10肋、腰3椎体左侧横突、左胫骨平台及腓骨头骨折,断端锐利,呈新鲜损伤表现,符合外力直接作用所致。故上述损伤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397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0元、营养费17450元、护理费(含护理依赖期间护理费)668489元、残疾赔偿金132989.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含住院用品)4951.3元、交通费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694119.48元、鉴定费9150元、复印费19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有些受害人本身有陈旧伤但并不严重,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达到了伤残等级。如果这种存在既往病情,不是构成伤残的主要原因,原则上不影响伤残赔偿的比例和金额。如果旧伤比较严重,可以通过鉴定机构对伤情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判定具体赔偿的比例和金额。

  本案中被告一张某认为原告刘某在受伤前存在既往跛行情況,但刘某在入院查体时因左腿骨折,关节部位肿账,其描述左下肢短缩不能明确症状原因。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一侧跂体偏瘫的原因系“外伤致颅脑及颈髓神经损伤”,新发损伤系主要原因。如果不是本次事故,即便原告刘某存在既往病情,也可正常生活,不需专人护理。因此,被告提出的原告既往病史参与度的答辩意见,有违公平,法院未与采纳。

  争议焦点二

  司法实践中对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赔偿一直存在争议。

  本案中原告身上多处骨折伤情严重,需要长期专人护理。如果要求原告每次支出护理费后再去起诉主张赔偿,会给受害人增加了过大的诉讼成本,甚至使其无法获得后续赔偿。所以,法院最终根据护理依赖的程度及原告的实际年龄,酌定护理期限为十年,共计3650天,并参考医疗机构护工标准,按200元每天的护理费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定期限的护理费用,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另外,如原告继续生存的,还可另行主张护理费。

  争议焦点三

  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金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丧失自由行动的能力,需要依赖他人扶持而生存,加上身体的伤痛,原告经常整夜无法入眠或因倒汗被惊醒,体重由原来的145斤降至112斤,精神上受到严重暴虐,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加上被告一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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