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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坚持以守护平安家庭,专业筑就未来为宗旨

石油罐车倾倒一片火海,重伤生还获得多方赔偿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最终确定赔偿比例。

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通过鉴定评估等技术手段确定损失金额,适当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通过间接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实际存在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5日3时1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通房路觅子店路口,张某1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由西向东通过路口,张某2驾驶载有液化石油气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北向南通过路口,两车相遇在躲避过程中车体互相接触,石油气罐车向右侧翻,车辆所载液体石油气泄漏燃烧,导致路边商铺起火立刻一片火海。事故造成两车及现场周边电力设施损坏,张某2及商铺内孙某严重烧伤,导致商铺及室内财物不同程度损坏,并造成孙某车辆烧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1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且行经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2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张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人员均无责任。

起火后孙某经营餐饮店铺内现金被大火烧毁,孙某被严重烧伤逃生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特重度烧伤65%TBSA、周身多处吸入性损伤等,并且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孙某和家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北京倡信律所寻求帮助。律师为了让原告孙某能够尽快得到赔偿继续获得救治,迅速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逐步查明,张某1受雇于刘某,张某2受雇于于某,张某2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队。张某1所驾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张某2所驾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万元,含不计免赔),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正本)载明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1000元或财产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保险批单中批文载明特别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整”。张伟在事发时系雇佣行为,其所驾车辆主车、挂车登记车主非实际车主,刘某为主车、挂车的最终买受人;主车保险登记投保人为刘某。

律师协助孙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之全棉布皮肤瘢痕形成鉴定为六级残疾;体表皮肤拌合形成鉴定为八级残疾;左手指部分功能活动受限鉴定为十级残疾。致残率60%。评定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另外,找到事发当天在场的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刘某着急寻找屋内遗留的现金约六万元,与交警队笔录相印证。

律师代理孙某将将驾驶人张某、雇主刘某、人保公司、挂靠车辆的某运输队、雇主于某、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考虑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主次责双方赔偿责任比例以六四为宜,并做出判决。

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287557.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36247.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12124.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原被告都未上诉,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司法实践中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甚至直接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直接确定为赔偿比例。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属于一种书证,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最终确定赔偿比例。本案中石油气罐车一方,作为特种车辆应当进到更多的安全驾驶义务,而且大量燃料外泄燃烧也是发生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定交通事故责任为次要责任的石油气罐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交通事故责任的事实情况。

争议焦点二 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直接证明现金的具体数额,是否确认存在损失需要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困难和争议。本案中现金烧损严重,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等技术手段确定现金数额。法院通过经营账目、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与交警队笔录相比对,认定存在现金烧损的事实,并酌定损失数额,合理适用了证据法律规则,同时依法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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