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老人难维权,倡信助其拿赔偿
60岁高龄的李大爷膝下一子,但却嗜酒成性,整日喝得烂醉如泥,无所事事,然而刚刚上小学的孙子正是花钱的年纪,为了添补家用,原本已退休的他又找一家建筑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工作,原以为能这样将就着把孙子拉扯大,但突如其来的车祸,打乱了他所有的计划。2017年8月21日,李大爷骑电动车行驶至房山区某大街与侯某驾驶车牌号为京P5****的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李大爷受伤后,被送到北亚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裂伤、右小腿远端皮肤挫裂伤痂下坏死、双小腿肌腱静脉血栓等,住院治疗98天。本次事故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房山交通支队某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经认定侯某负全部责任,李大爷无责。李大爷虽然胫骨骨折,但是按照评残标准,并不构成伤残。肇事方仅支付医疗费,却对李大爷提出的误工费置之不理,走投无路的李大爷找到了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请求维权。
案件要点: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大爷的委托,处理其赔偿事宜。首先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在审核证据材料后,主要争议点有两项:1、因年龄较大不支付误工费,2、因护理期限6个月时间太长,相对应的25800的护理费太多。
律师称虽然李大爷超过60岁,但在一家建筑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工作,不仅提供了劳务协议、单位出具误工证明还有医院机构出具的休养时间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没有超过60岁的年龄大的人不能主张误工损失。
律师针对护理期限过长做出以下陈述:由于李大爷受伤后因骨折部位皮肤损坏,不能进行内固定,采用外固定,这样在原告没有拆除外固定装置前,无法进行正常的起居,必须有人护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最终,本案中原告伤情,法官结合医嘱、实际住院情况,并向被告侯某落实具体的情况,法院确定了护理期为6个月的护理期,并判决侯某赔偿李大爷所有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及交通费。
倡信提示:
超过60周岁,法定意义上说,应该是享受退休待遇,可以领取退休金,但并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如是从事工作者,出具相关证明,也会给予赔偿的。当相关的劳动者在受到伤害时,可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