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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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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维权获赔偿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2019年2月27日5时23分,被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辽G***06辽G***3挂的大型挂车行驶至北京市某区101国道某处时,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无责。李某委托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照农村标准判赔,李某不服继而委托律师代为上诉至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服金额226652.6 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李某无营业执照为依据,以农村居民标准认定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李某于2015年1月起至今长期摆摊做干果生意,因李某家庭困难,镇政府特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另有摆摊摊主可以证明李某做干果生意,应按照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标准予以判定伤残赔偿金147698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0861.1元。2. 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李某的实际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李某在事故前月收入为8000元/月,一审法院仅支持了10500元误工费,按照150天误工期计算,仅支持了每天70元误工费,不足以弥补李某的实际损失。3.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营养费过低。李某住院期间一直聘请护工照料,因护工无法全天护理, 仍需其丈夫请假共同照料,为此李某提供正规护理协议、护理发票及误工证明予以佐证。受伤期间李某需增强营养辅助恢复创伤,一审法院仅支持14730元护理费及3000元营养费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4.一审法院酌定的财产损失过少。李某因此次事故所损坏的物品价值2010元,一审法院仅支持200元财产损失过低。


       经过多方举证,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2020 )京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某保险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费200元;三、某保险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2923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元、营养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8559. 1元、护理费14730元、交通费4000元、误工费10500元共计264569.62元。


案例的总结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时间地点:2019 年 2 月 27 日 5 时 23 分,北京市某区 101 国道某处。

2.当事人:李某、王某、某保险某分公司。

3.事故经过:王某驾驶大型挂车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财物受损。交通队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无责。


二、案件处理过程


1.一审判决:依照农村标准判赔,李某不服。

2.二审上诉:李某提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服金额 226652.6 元,并阐述了事实和理由。

3.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保险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争议焦点分析


1.李某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证据对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李某实际住院 190 天,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与实际住院天数相差较大。


       法院判定:鉴定意见书为预测性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实际经历时间,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角度,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准更合适。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存在过度医疗行为需提供具体证据反驳,因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法院采信李某出具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


2.李某能否以监护人身份主张赔偿其孙女的扶养费:


       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职责包括抚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为第一监护人,在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下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事实依据:2016 年李某独子去世,儿媳出走多年,孙女丁某博一直随李某生活,李某和丁某军系丁某博法定监护人,且有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法院判定:李某可以以监护人身份主张丁某博之抚养费赔偿。


3.李某伤残赔偿金依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一审认定:李某户口为农业性质且居住于农村,按农村标准判赔。


        二审举证:李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镇政府附近从事地摊经济,虽无营业执照但属于特批。


        法院判定:依据现有证据,二审法院依照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标准予以酌定。


四、启示与借鉴


1.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  


       在一审判决不利的情况下,要积极收集证据,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各项赔偿请求,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护理协议、误工证明等。


         在涉及特殊情况(如监护人身份主张抚养费赔偿)时,要积极寻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2.对于保险公司:


          在质疑受害者存在过度医疗行为等情况时,应提供具体证据进行反驳,而不是仅凭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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