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肇事致 9.7 万车损,保险公司依变更条款仅赔 5 万,如何认定条款效力成焦点!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作为某外卖平台的物流服务商,依据双方协议,承担着为旗下所有外卖骑手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责任。保险条款的协商确定由某平台与某保险公司负责,某科技公司并不参与其中。2021 年,某科技公司首次完成投保,此后旗下骑手每日接首单时便自动参保,默认沿用首次投保时的保险条款,并生成当天的日保单。该雇主责任险产品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起初对第三者物损未单独设定赔偿限额。
2023 年 3 月 7 日,某平台与某保险公司商议后,决定变更第三者物损赔偿责任条款,将原本不单独设置赔偿限额的情况,变更为按不高于 5 万元支付赔偿金。3 月 21 日,某平台通过对接群组织某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迭代事宜开展培训,某科技公司参与了此次培训,然而培训中并未提及新方案的切换使用时间。3 月 23 日,某平台上海地区正式上线迭代后的雇主责任险,其中变更后的第三者物损限额条款文字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但就在同一天,某科技公司的外卖骑手许某在配送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科技公司为此向案外人支付了车辆维修费 9.7 万元。事后,某科技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依据变更后的第三者物损限额条款,仅同意赔付 5 万元。双方因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某科技公司无奈之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支付 9.7 万元的车辆维修费。
某科技公司作为某外卖平台的物流服务商,依据双方协议,承担着为旗下所有外卖骑手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责任。保险条款的协商确定由某平台与某保险公司负责,某科技公司并不参与其中。2021 年,某科技公司首次完成投保,此后旗下骑手每日接首单时便自动参保,默认沿用首次投保时的保险条款,并生成当天的日保单。该雇主责任险产品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起初对第三者物损未单独设定赔偿限额。
2023 年 3 月 7 日,某平台与某保险公司商议后,决定变更第三者物损赔偿责任条款,将原本不单独设置赔偿限额的情况,变更为按不高于 5 万元支付赔偿金。3 月 21 日,某平台通过对接群组织某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迭代事宜开展培训,某科技公司参与了此次培训,然而培训中并未提及新方案的切换使用时间。3 月 23 日,某平台上海地区正式上线迭代后的雇主责任险,其中变更后的第三者物损限额条款文字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但就在同一天,某科技公司的外卖骑手许某在配送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科技公司为此向案外人支付了车辆维修费 9.7 万元。事后,某科技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依据变更后的第三者物损限额条款,仅同意赔付 5 万元。双方因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某科技公司无奈之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支付 9.7 万元的车辆维修费。
【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第三者物损限额 5 万元条款,由某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用于重复使用,且未与投保人某科技公司进行协商,同时该条款限制了最高理赔金额,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某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平台投保这种大批量自动投保模式下,每日默认复用首次保险方案,投保人没有关注每份保单条款是否变化的必要和义务,单纯将条款文字加粗加黑,无法让投保人清晰知晓变更格式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具体内容。保险人或其委托的平台运营方,应在变更条款纳入保单前的合理期间内,通过合同约定或投保人确定可知的其他途径,以显著、具体明确、一般理性人可充分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格式免责条款。
在本案中,某平台虽在 3 月 24 日以置顶重要公告形式发布了变更格式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这种 “一对多” 的通知方式符合与某科技公司的合同约定,但公告发布时,新保险方案已于前一日(3 月 23 日)实际切换,所以该公告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此外,某平台 3 月 21 日开展的对接群培训,未明确告知变更后的保险方案上线时间,也未预留合理期间供某科技公司通过公司决策程序决定是否接受条款变更,同样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因此,法院判定该格式免责条款对某科技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车辆维修费 9.7 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第三者物损限额 5 万元条款,由某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用于重复使用,且未与投保人某科技公司进行协商,同时该条款限制了最高理赔金额,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某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平台投保这种大批量自动投保模式下,每日默认复用首次保险方案,投保人没有关注每份保单条款是否变化的必要和义务,单纯将条款文字加粗加黑,无法让投保人清晰知晓变更格式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具体内容。保险人或其委托的平台运营方,应在变更条款纳入保单前的合理期间内,通过合同约定或投保人确定可知的其他途径,以显著、具体明确、一般理性人可充分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格式免责条款。
在本案中,某平台虽在 3 月 24 日以置顶重要公告形式发布了变更格式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这种 “一对多” 的通知方式符合与某科技公司的合同约定,但公告发布时,新保险方案已于前一日(3 月 23 日)实际切换,所以该公告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此外,某平台 3 月 21 日开展的对接群培训,未明确告知变更后的保险方案上线时间,也未预留合理期间供某科技公司通过公司决策程序决定是否接受条款变更,同样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因此,法院判定该格式免责条款对某科技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车辆维修费 9.7 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平台投保模式下格式免责条款的认定。在传统保险模式中,格式条款的认定有相对成熟的标准。但在平台投保新模式下,由于涉及平台深度介入、强制物流服务商投保等特点,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需重新审视。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本意,结合平台投保特点,认定案涉条款为格式免责条款,为类似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平衡了保险合同双方在新业态下的利益关系,防止保险人利用优势地位随意制定免责条款损害投保人权益。
争议焦点二 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平台投保模式下的履行。传统投保模式下,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有常见的操作方式和审查标准。但平台投保的 “默认复用保单”“海量保单生成” 等特性,使得传统方式难以适用。本案中,法院从保险法立法目的出发,构建了主体、方式、内容、时间四维度审查体系,明确保险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合适途径、以有效方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一认定既符合保险法保护投保人权益的宗旨,又适应了平台投保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需求,规范了保险人在新型投保模式下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争议焦点一 平台投保模式下格式免责条款的认定。在传统保险模式中,格式条款的认定有相对成熟的标准。但在平台投保新模式下,由于涉及平台深度介入、强制物流服务商投保等特点,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需重新审视。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本意,结合平台投保特点,认定案涉条款为格式免责条款,为类似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平衡了保险合同双方在新业态下的利益关系,防止保险人利用优势地位随意制定免责条款损害投保人权益。
争议焦点二 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平台投保模式下的履行。传统投保模式下,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有常见的操作方式和审查标准。但平台投保的 “默认复用保单”“海量保单生成” 等特性,使得传统方式难以适用。本案中,法院从保险法立法目的出发,构建了主体、方式、内容、时间四维度审查体系,明确保险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合适途径、以有效方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一认定既符合保险法保护投保人权益的宗旨,又适应了平台投保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需求,规范了保险人在新型投保模式下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