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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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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溜车致司机被砸伤,交强险赔偿遇难题: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之争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1.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并非绝对依据。法院需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以审理认定的事实确定最终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慎态度和对法律准确适用的要求。
  2. 明确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和对象限定,强调驾驶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受伤,即使身处车外,也不属于交强险理赔对象,进一步明晰了交强险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2021 年 11 月,张某将李某名下的轻型厢式货车停在天长市石梁镇某超市门前,下车拜访客户时,车辆溜坡与路边电线杆碰撞,电线杆倒塌砸伤张某。经鉴定,张某七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所有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与李某、保险公司就赔偿协商无果,张某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190791.3 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张某作为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对案涉车辆负有妥善管理义务,理应对操控案涉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但其疏忽大意未能规避风险,显然具有过错。在张某因自身过错导致自己受伤且案涉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保险的情况下,其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张某身处车外,是案涉车辆发生溜坡撞到电线杆后,倒塌的电线杆将其撞倒,但其仍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其驾驶人的身份并不因物理的位置变化发生转换。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获得理赔。

  因此,法院对于张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0791.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在于驾驶人离开车辆后因自身过错受伤,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情形下,驾驶人不能依据交强险获得赔偿,而应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约定主张赔偿(若有投保)。此判决明确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在类似事故中的界限,有助于规范保险理赔和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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