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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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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国外驾照肇事致身亡,主张 “不算无证驾驶”?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与世界的交流愈加频繁,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为了方便会考取当地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国外的驾驶证能否在国内直接使用呢?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2月,张某驾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与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张某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

  此后,王某亲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仍驾车上路行驶,系故意行为,因此不同意赔偿。张某称,其虽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但有国外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无证驾驶,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持有国外的驾驶证,但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仍需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中国驾驶证后方能驾驶机动车,张某未依法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使张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付后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核心争议:国外驾照能否直接在国内使用?无证驾驶下交强险是否赔付?

张某持国外驾照在国内驾车致王某死亡,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持有国外驾照未换领中国驾照,是否构成 “无证驾驶”;以及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或赔偿后是否有权追偿。如东县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国外驾照在国内的使用规则与无证驾驶的交强险赔付逻辑,厘清了驾驶人、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的权益边界。

二、关键事实的法律认定:从驾照效力到责任划分的全链条解析

1. 国外驾照的效力认定:“必须换领中国驾照” 是法定前提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 “无证驾驶”,核心依据是我国对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属地管理原则,国外驾照不具备直接在国内使用的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境外驾照仅为 “申请中国驾照的参考条件”,而非 “直接驾驶凭证”,必须经过考核换领中国驾照后方可合法驾车;

  • 例外情形的排除:司法实践中,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可按 “外交对等原则” 直接使用境外驾照,普通公民无此例外权限。张某作为普通驾驶人,未办理换领手续,即使持有真实有效的国外驾照,也不符合合法驾驶的法定条件;

  • 与 “国际驾照” 的区别:需特别说明,所谓 “国际驾照” 并非全球通用的驾驶许可,本质是境外驾照的翻译认证文件。我国未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国际驾照” 在国内不被认可,持证人仍需按规定换领中国驾照方可驾车。

2. 无证驾驶的定性:“未取得中国驾照” 即符合法定情形

法院将张某的行为界定为 “无证驾驶”,严格遵循了司法解释对 “无证驾驶” 的扩大化认定标准:

  • 法定情形的涵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包括未取得中国驾照、驾照被注销、吊销、过期等多种情形。张某未换领中国驾照,属于典型的 “未取得驾驶资格”,与无驾照驾驶、驾照吊销后驾驶的法律后果一致;

  • 主观认知的影响:张某主张 “不知国外驾照不能直接使用”,但法律对驾驶资格的要求具有 “强制性公示效力”,驾驶人不得以 “不知情” 为由抗辩。正如贵阳姜某持迪拜驾照驾车被处罚案所示,即使驾驶人误信国外驾照可通用,仍需承担无证驾驶的法律责任。

3. 交强险的赔付规则:“先行赔付” 与 “全额追偿” 的双重适用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同时赋予其追偿权,核心平衡了 “受害人权益保护” 与 “驾驶人过错惩戒” 的双重需求:

  • 先行赔付的法定依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无证驾驶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或赔偿人身损失),但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死亡属于人身损害范畴,故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保障受害人亲属的基本权益;

  •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张某全额追偿,理由有二:一是张某的无证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虽负同等责任,但无证驾驶本身已违反法定义务);二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情形下的追偿权不受责任比例限制,保险公司可就已赔付的全部金额向驾驶人主张返还。

三、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支撑

1. 核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适用场景

本案具体应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境外驾照的使用规则

认定张某未换领中国驾照,属无证驾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无证驾驶的交强险赔付与追偿

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且有权向张某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交强险的垫付与追偿范围

明确保险公司仅赔付人身损害,不赔财产损失,且可全额追偿


2. 关键裁判规则

  • 驾照效力的 “属地专属” 规则:机动车驾驶资格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境外驾照在我国境内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换领中国驾照,这一规则不因驾照的真实性、驾驶人的驾驶经验而例外;

  • 无证驾驶的 “结果导向” 认定:只要驾驶人未取得有效的中国驾照(包括未换领、驾照被注销等情形),无论其是否持有境外驾照,均直接认定为 “无证驾驶”,不考量驾驶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 交强险的 “有限赔付 + 全额追偿” 规则:为保护受害人权益,交强险对无证驾驶导致的人身损害必须先行赔付,但赔付后可向驾驶人全额追偿,实现 “受害人获赔” 与 “过错人担责” 的平衡。

四、实务启示:不同主体的风险防控与应对指南

1. 持境外驾照的驾驶人(如张某):合法驾车的操作要点

  • 及时办理驾照换领:回国后需携带境外驾照原件、翻译件、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当地车管所申请换领中国驾照。通常需参加科目一考试(部分国家驾照持有人可免考),考试合格后领取驾照方可合法驾车;

  • 避免 “侥幸心理”:切勿认为 “国外驾照可蒙混过关”,交警部门通过系统核查即可发现境外驾照未换领的情况,一旦被查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肇事还需承担无证驾驶的全部后果;

  • 提前规划出行方式:在驾照换领期间,如需出行可选择出租车、网约车等替代性交通工具,避免因 “无证驾驶” 面临法律风险。

2. 保险公司:理赔与追偿的全流程管理

  • 明确交强险的赔付边界:接到理赔申请后,若发现驾驶人无证驾驶,需区分 “人身损害” 与 “财产损失”—— 对人身损害需先行赔付,对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可直接拒绝,避免超额赔付;

  • 及时启动追偿程序:赔付后需在 3 年诉讼时效内,向驾驶人主张追偿权,收集事故认定书(证明无证驾驶)、赔付凭证(证明已支付赔偿款)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回款项;

  • 强化投保时的告知义务:在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需明确告知 “无证驾驶的赔付与追偿规则”,避免投保人误以为 “投保后无证驾驶也能全额理赔”,减少后续纠纷。

3. 受害人亲属(如王某亲属):权益主张的路径选择

  • 优先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无证驾驶情形下,受害人亲属可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 万元),无需等待驾驶人赔付能力的核实;

  • 配合保险公司的追偿工作:在诉讼中如实陈述驾驶人的驾照情况,提供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协助法院认定 “无证驾驶” 事实,为保险公司后续追偿扫清障碍;

  • 不足部分向驾驶人追责:若交强险赔付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如本案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可能超过 18 万元),可就剩余部分向张某主张赔偿(张某负同等责任,需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五、延伸问题:类案裁判尺度与特殊情形处理

1. 类案裁判共识

  • 驾照换领中的 “考试豁免”:持有与我国签订驾照互认协议国家的驾照(如法国、比利时等),换领中国驾照时可免考科目二、三,但仍需参加科目一考试;未签订互认协议国家的驾照,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 追偿权的行使范围:保险公司追偿的金额不限于 “垫付的抢救费用”,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交强险赔付金额,且不受驾驶人责任比例限制(即使驾驶人负次要责任,仍需全额返还);

  • 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规则:与交强险不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通常约定 “无证驾驶免赔”,保险公司可直接拒绝赔付,受害人不得要求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 特殊情形处理

  • 境外驾照换领期间驾车:若驾驶人已提交换领申请但尚未拿到中国驾照,此时驾车仍属 “无证驾驶”,肇事后果与未申请换领一致;

  • 驾驶人不知情换领要求:即使驾驶人因 “刚回国不了解规则” 而未换领驾照,法院仍会认定为无证驾驶,理由是 “了解当地交通法规是驾驶人的基本义务”;

  • 保险公司未履行追偿义务:若保险公司赔付后未在诉讼时效内追偿,将丧失胜诉权,该部分损失需自行承担,不得向投保人(车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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