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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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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车祸身亡,侄孙垫付费用索赔 2 项赔偿被拒!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一独居老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侄孙王某以照料老人生前日常生活并为老人送终为由,起诉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各类赔偿。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其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驳回了王某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7月3日清晨,韩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岗骑行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岗重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岗虽被紧急送医救治,却仍于当日不幸离世。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后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与王某岗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王某岗父母已故,无配偶、子女存世,与侄孙王某毗邻而居。事故发生后,王某岗的侄孙王某垫付了王某岗的医疗费,并按照农村风俗操办了丧葬事宜。王某认为自己多年照料叔公且垫付相关费用,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然而,保险公司仅对部分费用认可,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明确拒绝,双方协商陷入僵局。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岗父母、配偶、子女均已去世,其亲兄弟王大某、王小某,以及王大某之子(王某之父)王某龙,均先于王某岗离世。王某作为王某岗的侄孙,不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畴内。同时,结合王某岗有租地收入、能自行做饭且生前可独自上街购物等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形成了稳定的扶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侵权导致死亡的赔偿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本案中,王某岗因交通事故致死,其送医救治、丧葬料理等事宜均由原告王某办理并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有医疗费票据、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故王某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丧葬费。但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生活资源减少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近亲属自身精神痛苦的赔偿,二者均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属于遗产,无法通过继承或权利转让获取。王某既非王某岗近亲属,双方也未形成稳定扶养关系,因此,无权主张这两项赔偿。通州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其实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驳回王某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核心争议:侄孙垫付费用并料理后事,能否主张全部赔偿?

王某岗因交通事故身亡,侄孙王某垫付医疗费、操办丧葬事宜后起诉索赔,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垫付费用的侄孙是否有权主张医疗费、丧葬费;以及非近亲属的侄孙能否要求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南通两级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不同项目的请求权主体范围,厘清了 “实际支出补偿” 与 “人身属性赔偿” 的权利边界。

二、关键事实的法律认定:从亲属关系到赔偿项目的分层解析

1. 亲属关系的定性:侄孙不属法定 “近亲属” 范畴

法院认定王某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等,首要依据是其未进入法律明确的 “近亲属” 名录,这一身份界定直接决定了人身属性赔偿的请求权资格:

  • 法定范围的明确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近亲属” 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王某作为王某岗的侄孙,既无直接血缘上的祖孙关系,也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自然不具备近亲属的法律身份;

  • 与 “亲属” 的区别:法律意义上的 “近亲属” 与日常语境中的 “亲属” 存在严格界限。王某与王某岗虽为亲属且毗邻而居,但 “侄孙” 属于旁系亲属中的较远支系,未达到法律规定的 “近亲属” 亲密程度,不能仅凭日常往来认定为近亲属;

  • 扶养关系的缺失补强:司法实践中,非近亲属若能证明与死者存在 “稳定扶养关系”,可能参照近亲属享有部分权利(如重庆小浩案中,实际抚养的叔父获赔 80% 份额)。但本案中,王某岗有租地收入、能自行做饭购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依赖王某生活,“稳定扶养关系” 不成立,王某失去了突破身份限制的唯一可能。

2. 赔偿项目的分类认定:“财产损失” 与 “人身属性赔偿” 的双重标准

法院对不同赔偿项目的支持与否,核心遵循 **“赔偿性质决定请求权主体”** 的原则,严格区分财产损失与人身属性赔偿的法律逻辑:

  • 医疗费、丧葬费:基于 “实际支出补偿” 的支持逻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这两项费用本质是王某为处理事故实际垫付的财产损失,属于 “填平式补偿”,无论垫付人是否为近亲属,只要能提供医疗费票据、村委会出具的丧葬费用证明等凭证,就有权要求返还。本案中王某的实际支出有充分证据佐证,故法院予以支持;

  • 死亡赔偿金:基于 “近亲属生活保障” 的排除逻辑。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 “生活资源减少” 的补偿。王某岗无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其死亡未造成法定近亲属的生活来源缺失,王某作为侄孙,本身不依赖王某岗生活,自然不存在 “生活资源减少” 的情形,故无权主张;

  • 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 “近亲属精神痛苦” 的排除逻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对象是近亲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的精神创伤,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王某虽可能因王某岗去世感到悲伤,但这种情感共鸣未达到法律规定的 “近亲属级别的精神痛苦”,且无法律依据支撑非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故法院驳回该项诉求。

三、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支撑

1. 核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适用场景

本案具体应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近亲属范围界定

认定王某作为侄孙,不属法定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死亡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与费用追偿

支持王某对医疗费、丧葬费的追偿,驳回死亡赔偿金等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仅近亲属有权主张,王某无权请求

2. 关键裁判规则

  • 近亲属的 “法定主义” 认定规则:近亲属范围严格以法律列举为准,不得通过 “日常照料”“情感联系” 等事实扩大解释,确保人身属性赔偿的权利主体具有明确性;

  • 赔偿项目的 “性质区分” 规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分为三类 —— 财产损失(医疗费、丧葬费)、近亲属生活补偿(死亡赔偿金)、近亲属精神慰藉(精神损害抚慰金),仅财产损失允许实际垫付人追偿,后两者仅限近亲属主张;

  • 扶养关系的 “严格证明” 规则:非近亲属主张人身属性赔偿,需提供收入依赖证明、长期照料记录等扎实证据,仅偶尔帮忙、毗邻而居不足以认定 “稳定扶养关系”。

四、实务启示:不同主体的权益主张与风险防控指南

1. 实际垫付人(如王某):权益主张的证据留存与边界认知

  • 明确可主张的费用范围:仅能就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等 “有票据支撑的财产损失” 追偿,对死亡赔偿金等人身属性赔偿切勿盲目主张,避免诉讼成本浪费;

  • 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垫付费用时务必留存原件 —— 医疗费需保留门诊 / 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发票;丧葬费需收集殡仪馆收费凭证、村委会出具的费用承担证明,确保 “实际支出” 的事实可查;

  • 提前预判权利限制:若与死者无近亲属关系且无扶养义务,垫付费用前可与相关方协商费用承担,或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垫付事实,避免事后追偿困难。

2. 保险公司:理赔审核的主体核查与项目区分

  • 严格审核请求权主体身份:接到死亡赔偿申请时,首先要求申请人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核实是否为法定近亲属;对非近亲属申请人,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及垫付凭证;

  • 区分赔付项目的支付逻辑:对医疗费、丧葬费,凭垫付凭证直接赔付给实际支出人;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向近亲属赔付,且需确认近亲属内部无分配争议(如多人主张需提供分配协议);

  • 援引法律依据拒绝超额诉求:对非近亲属主张人身属性赔偿的,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及近亲属范围规定拒绝,明确说明法律对请求权主体的法定限制。

3. 独居老人及其亲属:事前规划与权益保障

  • 明确扶养关系的法律固定:独居老人若长期依赖非近亲属照料,可通过签订《扶养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若发生意外,照料人可主张相关赔偿”,为照料人提供法律依据;

  • 提前指定赔偿权益代表人:可通过遗嘱或意定监护协议,指定信任的亲属(如侄孙、侄女)作为交通事故等意外的赔偿权益代表人,避免因无近亲属导致赔偿无人主张;

  • 保留生活能力证明: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独居老人,可留存收入证明、购物凭证等,避免日后非近亲属以 “照料为由” 主张不当赔偿。

五、延伸问题:类案裁判尺度与特殊情形处理

1. 类案裁判共识

  • 近亲属缺位时的赔偿处理:若死者无近亲属且无实际垫付人,医疗费、丧葬费通常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请求权主体,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避免赔偿款无人接收的法律困境;

  • 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参考重庆小浩案,法院认定 “稳定扶养关系” 需满足三项条件 —— 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上相互依赖、精神上持续照料,缺一不可;仅偶尔探望、短期帮忙不构成扶养关系;

  • 垫付费用的追偿时效:实际垫付人主张医疗费、丧葬费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费用实际支出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未主张将丧失胜诉权。

2. 特殊情形处理

  • 近亲属事后追认垫付:若王某在起诉前取得王某岗近亲属(如假设存在的妹妹)的追认,由近亲属主张全部赔偿后再向王某返还垫付费用,可能更易实现权益,但本案因无近亲属而无法操作;

  •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的追偿:若保险公司误向非近亲属赔付死亡赔偿金,可依据 “无法律依据获利” 要求返还,因为非近亲属本身不具备受领该款项的资格;

  •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效力:若王某与王某岗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 “王某承担养老送终义务,继承全部遗产”,则王某可基于协议主张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全部赔偿,此时扶养关系通过合同明确,无需依赖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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